(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吗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吗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深度解析:绩效工资是否包含在内

在当今快节奏的工作环境中,加班已成为许多职场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广泛讨论,尤其是绩效工资是否应纳入其中。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实践案例及理论探讨三个维度,详细阐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吗

这一问题。####

法律条文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加班费的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即指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在计算加班费时,应依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正常工资水平来确定基数。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关键在于它是否构成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如果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日常收入的稳定部分,那么它应当被纳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反之,如果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存在特殊性,或者其并非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那么可能不应将其纳入。这一判断标准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公正性,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实践案例的启示

在实践中,关于绩效工资是否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往往因地区、行业及企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些地区,如北京、广东等,倾向于将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自然包括了绩效工资。而另一些地区,如上海、浙江等,则可能以全部应得工资的70%作为基数。这些差异反映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地方特色与灵活性。在具体案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常因对绩效工资是否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分歧而引发争议。此时,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通常会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当地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理论探讨的深入

从理论层面来看,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不仅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绩效工资作为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是其劳动付出的直接体现。在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时间,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将绩效工资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既是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认可,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单位的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不尽相同,因此在具体实践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岗位,如销售人员、研发人员等,其绩效工资可能存在较大的波动性或不稳定性。在此情况下,是否将其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需进行更为细致的考量与权衡。综上所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

这一问题的解答并非一成不变,而需依据法律条文、实践案例及理论探讨进行综合分析。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经营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哪个是加班费基数 (一)

最佳答案1、你的说法是对的,加班工资是应该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合计数来计算,并且满勤奖也属绩效工资的一部分。

2、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你所签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不管绩效工资是怎样确定的,都应该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二)

最佳答案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相关案例:

小张和小王同时进入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待遇,同样的工作时间,都是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2000元,加上一些话费、交通、午餐补贴,共计6000元。但小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而小王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月工资标准,只是约定月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后两人因为加班费问题,均提起劳动仲裁。如两人加班时间相同,那么,加班费计算方法是否相同

解析: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工作量的一种补偿。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然而,实务中,令人比较头疼的问题是计算加班费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如何确定。要确定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就必须先明确月工资标准。

关于计算加班费的月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地区,如江苏、上海等地,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该计算基数可以与实际工资标准不一致。就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务来说:不允许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工资标准不一致,但却允许“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不一致。怎么理解呢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具体到本案,小张和小王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不同的,按照上述原则,因小张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其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故其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为2000元,不包括其他补贴、津贴在内。而小王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工资标准,也没有集体合同约定,因此,司法实务中,像小王这种情况,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也就是以小王当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在内)共60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由此可见,按照规定,在劳动合同已经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即便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的工资不一致,甚至比实际工资低很多,也会以约定为准。但无论如何,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是有好处的。

不过现实总是比法条丰富。对于小张这种情况,不排除现实中会有这种判决:由于每个月固定工资标准为4000元,因此以实际每月固定发放的40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否则对劳动者不公平。但是目前北京地区的主流作法,仍然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以下几点还需明确:

第一、这里的“本人工资标准”既包括基本工资在内,也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内。所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如果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几个项目,那么应该把几个项目的总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因此对单位而言,标准的作法是:虽然实际发放的工资有多个项目,但是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明确约定“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其它的项目可以“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放”一笔带过。

第二、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仅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不行的,必须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加班费包干问题。所谓加班费包干,是指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约定,每月加班费固定为多少,多发不退,超出不补。该种约定效力如何只能说既不完全有效,也不完全无效。如果实际加班费低于约定的金额,则有效;如果实际加班费高于约定金额,则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差额。

加班费计算基数包括绩效工资吗 (三)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你好,对于您提出的 加班费 算 绩效工资 么,绩效工资是企业管理部门对下属职工个人工作成绩的考核所给予的奖励性 工资 ,而加班费是对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超时工作所付的报酬,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绩效工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和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导致对绩优者的奖励有方,对绩劣者约束欠缺的现象,而且在对绩效优者奖励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雇员瞒报业绩的行为,因此,对雇员业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监督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关键。

法律客观:

劳动者要准确计算加班费,提醒大家,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法构网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