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去哪个部门 (一)

劳动仲裁去哪个部门

优质回答一、劳动仲裁是去劳动局吗

1、劳动仲裁是在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管辖;劳动局(现在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成部门之一,劳动仲裁委的办事机构,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院设立在劳动局内,仲裁院的工作人员也是劳动局的人员组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劳动仲裁流程为: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

2、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5、开庭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在哪里 (二)

优质回答1. 劳动仲裁部门通常位于劳动者工作单位的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若劳动者遭受不公平待遇,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投诉申请,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所在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委员会处理。

3.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则以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准。双方当事人向不同地点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时,由最先受理的委员会处理。

4. 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案件受理后,若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5. 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申诉书(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人)、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单等)、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6. 若为集体争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推荐员工代表并提交名单及全体员工签名表(欠薪争议还需提供拖欠工资名单和余额表)。

7. 若用人单位为申诉人,需提交被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以便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劳动仲裁去劳动局还是社保局 (三)

优质回答社保局。劳动仲裁有专门的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就是以前的劳动局)管辖。

劳动仲裁流程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调解无果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供相关证据。

2、劳动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若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劳动仲裁通知书》,并确定仲裁庭日期、地点和程序。

3、在仲裁庭上,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调解。若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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