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 (一)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1、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部门。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类型:
1、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
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发生。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
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
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等,造成纠纷。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土地纠纷都有哪些类别? (二)
优质回答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几种途径。土地纠纷的类别主要包括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合作建房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租赁纠纷等。
一、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协商:当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成本较低,且能够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机构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诉讼:如果方式均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土地纠纷的类别
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涉及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等权益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作建房纠纷:合作建房过程中因合同条款、权益分配、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方主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租赁纠纷: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益的变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通常与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变更登记、合同效力等问题相关。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土地纠纷,如工程承发包纠纷、房屋销售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等,这些纠纷也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处理方式。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土地纠纷被打伤怎么办 (三)
优质回答1. 当土地纠纷导致打架发生时,若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解。
2.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一致并遵守协议,将不会受到处罚。
3. 如果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对参与者处以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4. 公安机关将告知当事人可以基于土地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都将受到处罚。拘留时间可从五日至十日不等,罚款从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情节较轻的,拘留时间可短至五日以下,罚款可低至五百元。
若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拘留时间将从十日至十五日不等,罚款从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
1. 结伙殴打或伤害他人。
2. 殴打或伤害残疾人、孕妇、未满十四周岁或六十周岁的人。
3. 多次殴打或伤害他人,或一次性殴打或伤害多人。
山林土地确权纠纷 (四)
优质回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就产生了责任山(承包山)和自留山,除集体外,个人也拥有了对山林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在此也经常会出现山林纠纷,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山林土地确权纠纷
。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证据的审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是正确确定山林权属归属的关键和难点。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即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执照;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及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首先必须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予以审查、认定。其次,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
一是个别审查,确认单个证据是否具备所要求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
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对于土地证效力,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可以要求行使对山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从现行法律政策而言,土改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随着以后的合作化,土地已随人入社,成为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土地权属证明的效力已丧失,其证明效力在山林确权案件中也低于以后形成的山林权属证书。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归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确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二是在处理县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山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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