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解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是一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该通知发布于2005年5月25日,针对当时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争议时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通知首先明确了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成立所需具备的三个条件:
1. 主体资格合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如雇工人数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等,以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存在的一部分劳动合同制人员。
2. 劳动管理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意味着劳动者需实质性地遵守并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且其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支付了相应劳动报酬的事项。
3.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虽然抽象,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理解为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无论是主要业务还是辅助业务。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知列出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主要包括: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这些凭证能够证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了劳动报酬。
2. 身份证明证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以及用人单位的授权文书、介绍信等。
3. 招用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这些记录能够证明劳动者曾参与过用人单位的招聘流程。
4. 考勤记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虽然获取不易,但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
5. 其他劳动者证言:与劳动者无利害关系且在职的本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三、劳动合同补签与经济补偿
通知规定,当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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