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是什么
- 2、保险业适用于什么会计准则
- 3、收购股权如何确认入账价值?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 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 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 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指财政部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保险业适用于什么会计准则 (二)
优质回答保险业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保险合同》。以下是详细解释:
保险业作为一种金融服务行业,其业务涉及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具有特殊的业务特征和会计处理方式。为了规范保险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为保险业提供了具体的会计处理指南。这一准则是保险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对保险合同相关业务进行分类处理,例如,原保险合同收入和保险合同服务费用等的处理规定,此准则能够准确反映保险业务的运营状况和经济实质。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保险合同》。该准则确保了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从而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监管机构等提供了更加透明的财务信息。此举对于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此外,保险公司需定期接受审计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保险公司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以维护公众利益和金融市场稳定。这不仅反映了公司对会计责任的遵守程度,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做出明智决策的依据。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保险合同》在保险业的会计准则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它不仅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而且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石。
收购股权如何确认入账价值? (三)
优质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收购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此成本包括与取得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 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此外,《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附件第2条指出,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需注意,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发布后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此前已发生的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原则上不予追溯调整。在确定这部分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资本公积”问题一般不涉及,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能会有所涉及。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法构网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