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文将围绕该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立法背景与宗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劳动用工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该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依照该法执行。这一规定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调整范围,并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具有约束力。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意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等。
七、法律责任与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该法不仅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合同法将继续发挥其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详细解释.
- 2、2008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 3、为什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计算范畴
-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赔偿内容细则?
劳动合同法2008的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
优质回答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届满后,是否续订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不续订就终止,二者必居其一。
在08年1月份之前,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无论何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新法实施后,在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2008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二)
优质回答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概要
一、总则
立法目的:明确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合同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履行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此处仅为概要,详细条款请参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由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对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并未做实质性修改,因此上述概要仍基于2008年版本。如需了解劳务派遣相关条款的修改详情,请查阅相关附件或官方文件。
为什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计算范畴 (三)
优质回答因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规定单位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对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不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所以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的工龄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在08年前入职的,从08年1月1日计算工作年限,08年后入职的,从入职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赔偿内容细则? (四)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该法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赔偿金。赔偿标准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的两倍工资,具体如下: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两倍。
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依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按月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四十八条指出,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八条宣布,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以及用人单位因违法或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合同等。
第三十六条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允许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第三十八条列举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12种情形,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
第三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如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等。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裁员需提前30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6种情形,如劳动者处于职业病观察期,孕期或哺乳期等。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通知工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6种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等。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续订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7种情形。
第四十九条强调了国家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制度。
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出具证明及办理手续的时间要求。
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在办结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保存已解除或终止合同文本至少两年。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劳动合同法2015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法构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