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一)

贡献者回答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本审理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指南旨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1.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若开发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则不认定合同无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若合同中的招投标程序存在违法或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则可认定合同无效。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3. 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签订的合同,如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可认定为内部承包合同。职工和分支机构不得主张工程款。企业与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若名义上为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合同无效。
4. 非法劳务分包包括: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分包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劳务作业承包人再次分包劳务作业。
二、工程价款结算及相关问题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承包人要求按照定额或实结算,不予支持。
6. 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参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已基于其中一份合同达成结算单的,如无撤销事由,该结算单有效。
7. 合同中仅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无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承包人不能仅依据建设部施工合同格式文书通用条款请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8. 合同约定固定价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时,承包人能证明变更工程量不属于固定价范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无约定的可单独结算或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9. 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价,工程尚未完工时,对已完工程造价争议,可委托鉴定,但应以固定价为基础,按已完工工程占合同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10. 工程未施工完毕,对已完工程量争议,应根据撤场交接文件、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确定;发包人强制撤场,发包人不认可工程量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11. 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损失实际发生且与逾期交工有因果关系的,可纳入过错责任赔偿范围。
12.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要求合作开发各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13. 结算后发包人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原告依据欠条起诉,被告否认欠条数额,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三、审计结论、财政评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14.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15. 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人一年内未提交审核或无法进行审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支持。
16. 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工程价款并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审计结论或评审意见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17. 承包人提出结算申请后,发包人单方委托鉴定,承包人以此为依据起诉,按诉前共同委托鉴定处理。
18.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等问题有争议的,法院应审查并确认是否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应明确鉴定事项及范围,组织质证,确定鉴定依据。
19. 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对存疑部分单独鉴定。
20. 鉴定时,各方均有提交鉴定资料的义务。未按期提交且无合理解释的,视为拖延,应承担后果。
21.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充分释明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逾期未申请鉴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一审未申请,二审申请,法院可准许。
22. 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相对,具备实际施工行为、参与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或收款行为的,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内部职工、无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等不能直接主张权利。
23. 实际施工人向非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已结算或欠款明确,可判决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4.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支付为由抗辩的,需举证证明支付数额及理由,法院应予支持。
25. 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土地使用权除外。
26. 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审查合法性,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不予确认。
27.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债权转让,优先权随之转让。
28.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要求赔偿的,应提起反诉。
29. 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包人拒绝修理或改建,发包人可扣减修理、返工或重建费用。
30.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31. 未完工程,承包人主张已完工程款,后续工程已由第三方施工合格,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法院不予支持。后续工程未验收或未继续施工,发包人仍可拒付。
32. 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
33.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视为竣工验收,不影响保修责任。
34. 施工合同中约定罚款的,应视为违约责任,经确认的罚款可从工程款中扣减。
3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已开工的,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36.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违约导致工期延误等,法院应综合考虑过错、预期利益和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37.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材料供应商起诉,不予支持;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38.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经授权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施工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用于工程或施工企业认可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39.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法院严格审查,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借款用于工程或施工企业认可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40. 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在施工企业授权外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内部协议免除责任不具对外效力。
41. 施工企业认可的项目部印章对外订立合同,该印章具有效力,施工企业应承担责任。施工企业不认可的,权利人举证证明使用过该印章的,具有效力。
42. 技术章、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通常不具效力,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需结合交易习惯和使用情况举证。
43. 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存在挂靠关系,私刻印章,施工企业不能证明权利人明知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44. 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义务不同,发包人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反诉要求开具发票的,法院应予支持。
45. 本审理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bot项目合同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 定义
.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 甲方:即 ;
(2) 乙方:即 ;
(3) 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
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
(4) 本项目:指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圣华园小区内的锅炉房;
(6) 本项目设施:指本合同第条款所规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
(7) 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
(8) 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合同10条款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9)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
(10)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代广场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
第二条 解释
.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
.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二部分本项目特许权
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
.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 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年,其中建设期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运营期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造成错误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
(2)项目运营期的中断;
(3)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
根据需要,如果甲方要求预留的锅炉进行安装,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篇二: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建设经营移交(bot)平赞高速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
甲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 中非锦程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北人民政府1.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5.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投资建设的企业;
三、为了确保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平赞高速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该高速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平赞高速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甲方特许乙方享有平赞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平赞高速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河北省政府的批准设立。
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河北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河北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平赞高速公路,主线起点位于井陉县小作镇南石门村东,终点位于
赞皇南山谷村西南石家庄与邢台两市交界处自北向南依次经过井陉矿区、井陉县、元氏县、赞皇县,全长公里;辅线石家庄支线起点位于石家庄市西南环枢纽互通,终点位于元氏县北正乡,通过北正枢纽互通与平赞高速公路主线相接,沿线主要经过鹿泉市、元氏县、井陉矿区、井陉县、赞皇县,全长公里。依照《_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鉴于平赞高速公路共有大桥51座、中小桥14座、隧道11座,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期3年以外的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平赞高速公路的文件。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发改委对平赞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之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预审意见。
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平赞高速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河北省施工合同备案依据取消了吗? (三)
贡献者回答河北省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是取消了的。在我国的施工合同的管理规定中,如果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第(八)项
1、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2、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编者注:这意味着,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正式取消。
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编者注:这意味着,正式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一)将第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编者注:响应国务院要求,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施工合同、建筑合同、承包合同等工程合同的签订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发展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的话,是一定要及时的了解合同的内容条款的书写的,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四)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必须招标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等。
二、合同变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另签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时,应确认合同无效。
三、规划审批: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合同无效。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许可,无效合同可撤销。
四、资质管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五、劳务分包合同:有资质承包人与总包、分包签订的劳务合同,不予确认无效。
六、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举证证明对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等内容确定。
七、资质借用: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八、争议解决: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根据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实际进场、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未验收等情况综合认定。
九、工期顺延: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未获确认,但可证明申请合理,视为工期顺延。
十、质量争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竣工,承包人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十一、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具有设计缺陷、指定不合格材料、直接指定分包人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不予承认工程质量问题,但承包人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
十三、质量争议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有争议,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无法协商时,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十四、工程质量问题: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计价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时,参照签订合同时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十六、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七、工程量争议:依据签证文件确认工程量,承包人未能提供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时,可依据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十八、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十九、工程价款依据: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时,法院支持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背离中标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法院支持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一、数份合同:数份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十二、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视为工程欠款,不予支付利息。
二十三、利息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无约定的,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十四、利息计付时间:建设工程已交付,自交付之日开始计息;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息;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自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二十五、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已达成协议结算:当事人在诉讼前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一方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二十七、鉴定范围: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二十八、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请求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十九、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请求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三十二、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十三、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三十四、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十五、实际施工人权利: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十六、代位权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七、实施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概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和适用解释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法构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