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一)

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包括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以及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申请人与保全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以及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申请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对于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非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当重点审查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公证机构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申请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和现状,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当派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根据具体情况,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

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对于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绘图、照相、录像、复制等方式保全。

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由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提供证言的证人单独或者与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保全证人证言可以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者由使用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作出记录。

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应当做好送达的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当事人、受送达人的名称,送达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地点,送达的方式,对送达现场情形的客观记录。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归档保存;采用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应当将数据电文的纸质载体归档保存。

办理保全侵权物证的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客观记录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的过程、照相、录像、询问证人等方式,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

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公证,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

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宣传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宜受理。

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按照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保全证据公证细则 (二)

保全证据公证细则,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细则指的是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是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三)

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

法人单位: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个人申请者:需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如代理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需要保全的证据及其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照片、视频等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据。

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证明材料:

明确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与申请人自身事实和证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明材料,例如合同、协议等。

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

若证据涉及证人证言,证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或允许公证员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明以确保其真实性。

物证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保全的是物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物品样品、所有权证明以及必要的详细说明。

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申请人务必确保所有提交的资料完整且真实有效,这是确保公证程序顺利进行并保障证据公正性的关键。

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四)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需要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证明,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等。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法构网关于证据保全公证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