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将警车开走疏忽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

偷车贼将警车开走疏忽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佳答案偷车贼将警车开走,因警察疏忽大意导致的情况确实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主观方面

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是由过失构成的,即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过失行为导致的。在此案例中,警察因疏忽大意忘记拔钥匙,导致偷车贼将警车开走,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符合过失构成的要件。

二、客观方面

造成重大损失:客观上,警察的疏忽行为已经导致了警车被盗,国家财产遭受了损失。这一事实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根据该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案例中,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符合该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偷车贼将警车开走,因警察疏忽大意导致的情况确实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应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一判断基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构成、客观损失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三个小的刑事案例求分析 (二)

最佳答案1、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不是执勤期间,但是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公民遭遇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必须予以制止。否则是玩忽职守。

2、甲在带领未成年人乙时,说明对其有监护的义务,在甲离开乙的这段时间内乙死亡,甲应当构成看护不当,但不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首先是酒驾,现在酒驾应当是有强制管制处罚的,至于其在交通事故后独自离开,额,我也不是很清楚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卡车司机虽然感觉有点冤枉,但是他驾车碾死一个活人这个是事实,无论如何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当然,量刑肯定会从宽。

办案实务丨公安民警因工作失误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构成玩忽职守,会受什么处理? (三)

最佳答案公安民警因工作失误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可能会面临玩忽职守的指控。

案例中,2012年7月,村民王某及其子因争执伤人后被传唤至派出所。在讯问过程中,嫌疑人王某企图逃跑,警员黄某未能及时制止,致使王某逃逸。这种情况下,黄某的行为可能触犯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97条,若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公务员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也规定,黄某的行为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从记过到开除不等,特别是若因工作失职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等严重后果。

对于此案的处理,建议包括尽快追捕犯罪嫌疑人,并对黄某的责任进行追究。这既符合法律要求,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备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的考生,应注意了解相关法规,提高执法能力和应变水平。

相关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这些法规为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雷洋事件的真相及处理情况是怎样的? (四)

最佳答案一、雷洋事件的真相: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

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

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

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

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二、雷洋事件的处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

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

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雷洋事件,2016年6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法治,须从程序通往正义》,写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从北京市公安局“决不护短”的表态,到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都在传递执法机关推进公开透明、夯实法治信仰的决心。“雷洋案”正沿着法治程序的轨道一步步走向真相与正义。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随后写道:对于社会来说,每一起争议案件,都是一次普法教育;每一次依法解决,都是一个推进法治建设的契机。

透过“雷洋案”这起引发强烈关注的个案,一个法治共识值得珍视:对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包庇决不袒护;对恶意造谣,以虚假信息扰乱视听、诋毁民警依法履职的,要及时澄清、依法查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字字铿锵有力,无论是案件的处理还是公安的执法,“雷洋案”理应回到法律程序轨道,方能彰显法治的胜利,传递给民众以“法治”信心。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警察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法构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