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辩护词 (一)

优质回答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宋某某的委托,我作为其职务侵占案件的辩护人,基于详细研究和庭审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我坚信被告宋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认定为无罪。
一、被告行为并非职务侵占
公诉人指控宋某某领取9.9万元台布是补偿款,而非侵占。宋某某在任副厂长期间,承包车间生产,厂方承诺因特殊情况导致亏损的补偿。被告领取台布是在厂领导同意下,作为对生产三件套亏损的弥补,不存在侵占罪的构成要素。
二、从刑法角度看,被告不符职务侵占罪条件
犯罪主体:宋某某1996年已离职,不再是县抽纱工艺厂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求。
犯罪意图:领取台布是为弥补亏损,非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领取行为合法,是厂方对亏损的补偿。
犯罪手段:宋某某未利用职务便利,领取行为经厂领导同意。
三、证据分析与矛盾之处
辩护人指出,关键证据存在前后矛盾,公诉方选择性出示证据,且司法鉴定结论不准确。公安部门早前调查认为此案不构成职务侵占,且其他证据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悖。
四、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宋某某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9.9万元台布的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公诉方建议的刑期也在追诉时效范围内。
结论
综上所述,宋某某的行为仅是民事行为中的代加工,且已过追诉时效。辩护人认为被告无罪,不应因其对厂的贡献而遭受不公。请求法庭全面考虑这一辩护意见。 辩护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大富
日期:2012年1月13日 扩展资料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著名刑法专家许兰亭律师对ST中源何平案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是什么? " ? (二)
优质回答一、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因此,何平等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即是何平等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协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何平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给自己发放高额的绩效工资,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成为何平等人的私人财产,即侵犯了公司的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尚且不论何平等人在已经领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巨额年终绩效奖励外该不该拿绩效工资,即使08、09年业绩异乎寻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从行业惯例上应在年终绩效奖励外另行多分配绩效奖金,但在公司没有依照规定程序将奖金给予何平等人之前,这些奖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何平等人,而归属于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于这些奖金将来可能归属于他们,就自行制作方案取走奖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规定由公司下发这些奖金。
何平等人自行取走协和公司的钱款,即侵犯了协和公司对这些钱款应有的所有权,也即侵犯了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因此,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司法程序上问题的澄清
1、对另一高管方健是否应当逮捕和审判的说明
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5名高管共同制定了《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领取奖金。何平等4人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审判,而另一名高管方健却未被检方起诉。
方健未被逮捕和审判的原因是:基于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方健是天津和平区政协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或追诉,必须经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基于某种原因,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是法院和公诉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并不违反有罪必究的法律规定。
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并不等于认定方健无罪,只是基于方健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对其特殊保护而已。在已经对同案犯何平等人宣判之后,若认定何平等人有罪,必然要追究方健的刑事责任。
2、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申请延期审理的合法性说明
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诉案件后,案件即进入第一审审判程序。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此处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显然是指在第一审审判程序中,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此案中,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审限问题说明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两次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期限为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和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法院于延期审理结束后重新计算审限。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何平等人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因开庭前以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两次、以案情复杂重大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一次、因何平辩护人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延期一次、因叶新辩护人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一次等原因重新计算和延长期限,综合各种因素,何平等人案件仍在第一审审判期限之内。
4、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出现雷同,并不意味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能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许兰亭简历: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大学毕业后在沈阳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1991年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后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调至法大律师所任专职律师,2000年受欧盟资助赴英国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被评为副教授并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2年调至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后加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许兰亭曾赴英、美、法、荷兰等国考察交流。现任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2001—2008年)。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英国Glamorgan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刑辩委员会成功申办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刑事辩护问题与对策研究”,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风云律师”荣誉称号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上) (三)
优质回答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主体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且这些人员不得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职员。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无需实际取得或行使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有此意图并利用职务便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构成。
客体要件: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为单位财物,这些财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甚至包括债权等。
客观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此行为必须基于职务或业务,不包括合法持有后转为己有。行为方式多样,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
不起诉思路:
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证据,找出证据瑕疵或矛盾点,争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如果职务侵占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应着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以及积极改正等情节。
无罪辩护思路:
主体不适格: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行为人并非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或并未利用职务便利等,从而否定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主观故意缺失: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而是基于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行为,从而否定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请注意,仅为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的一部分,具体辩护策略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北京市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法构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