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对女子吹口哨被打身亡,此事将会被如何追责? (一)

答警方已经对涉事的人员进行刑事强制执行,公安机关认为这起案件属于互殴性质,不属于正当防卫。张某某的三个朋友涉嫌故意伤害罪,死者陈某的两个朋友涉嫌寻衅滋事罪。可以说这起案件两败俱伤,当时双方都为这付出了代价。本来是件小事情演变成这样严重后果,让人惋惜。
事情发生在3月26日,张某某和他的朋友一起吃饭。会餐结束后,张某某准备带三个朋友开车回去。陈某等三个人看见张某某,陈某以吹口哨的方式来挑逗张某某,四人没有理会驾车离开。在街道的拐弯处,又一次相遇。陈某三人继续向张某某吹口哨、起哄。陈某某坐在车内的朋友辱骂回击。于是陈某三人开车多次追赶和围堵张某某的车,最后在某路段处将张某某驾驶的车截停。于是双方的人下车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杨某某挥拳打到了张某某面部。随后发生升级,彼此打斗起来。陈某头部受伤,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本案中陈某一行人两次对张某某吹口哨。并且开车多次围截张某某驾驶车辆,并且将其拦截。他们的行为完全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是网友对警方给与张某某同行的四人定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理解。因为整个过程是陈某一直在挑逗张某某,并且也是多次围截和截停张某某的车。在发生争执的时候也是陈某的朋友杨某先出拳,才引起彼此斗殴。整过过程都是陈某一行人步步紧逼,才出现这种局面,怎么会涉嫌故意伤害罪?
这只是初步的定性,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悲剧已经造成。案件中的几个人都牵涉到这个案件中,并且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只能告诫年轻人做事不要冲动,有很多处理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男子对女子吹口哨 被打身亡 (二)
答男子对女子吹口哨被打身亡,主要是因为双方冲突升级导致的严重后果。以下是关键信息:
事件起因:男子陈某对女子张某某吹口哨挑逗,这是事件的初步起因。
再次挑衅:当晚双方再次相遇时,陈某等人继续以吹口哨、起哄等方式挑衅女子张某某及其朋友,这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冲突升级:双方的挑衅和回应最终导致冲突升级,发生了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陈某头部受伤。
严重后果:陈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这是此次事件的严重后果。
法律后果:陕西安康警方已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张某,以及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杨某、周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对此次事件的法律回应。
出租屋内死亡谁的责任 (三)
答租户在出租房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责任因意外而导致租户死亡的事故,一般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责任的承担问题,有三种情况:出租人负全部责任。承租人负全部责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租户在出租房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责任
因意外而导致租户死亡的事故,一般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责任的承担问题,有三种情况:
1、出租人负全部责任。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京打工的王某在出租房内洗澡时触电身亡,主要原因是房东未按安全标准安装线路,购买的热水器也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王某触电身亡。法院审理认为,房东张某未尽到提供安全住所的义务,应对王某的死负全部责任,判决张某某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八十万余元。
2、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2014年,陈某在承租房内死亡,现场勘察结论为:取暖用煤炉烟道堵塞,室内通风不良,一氧化碳浓度过高致使死亡。经查,租房合同中明确写明了不能使用煤炉取暖。陈某生前曾3次收到房东韩某送达的禁止其使用煤炉取暖的书面说明。丰台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屋通风情况良好,出租人已经尽到了提醒承租人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承租人不听劝阻紧闭门窗使用煤炉,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毒死亡属意外事件,出租人承不担侵权责任。
3、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客违规使用出租房需负责任,房东没有尽到提供安全的设施和提醒义务也要担负责任。
2011年,胡某在出租房内因火灾死亡。经查,胡某租住的房屋电路年久失修,电路老化严重,而胡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了火灾发生。法院认为,胡某和房东都负有责任,应当根据事故认定书承担自己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实际居住人,均应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室内的防火、通风、防盗,对相关设备定时检修,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租户应当确保自己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联系房东整修。房东也不能将房屋出租后就不管不问,应及时提醒租户注意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安全大于天,生命重于山,安全问题无小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妻子正和别人偷情,丈夫当场逮住并杀死了男人,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四)
答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丈夫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情节较轻,判决的刑罚可能是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虽然妻子和他人偷情,这样的事实对于丈夫而言实在难以接受,但是,这样的事实并不能够成为丈夫杀死与妻子偷情之人的合法正当理由。
丈夫杀死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在行为性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
有个案例是这样的,南阳某镇土管所所长与当地一女子陈某存在着不正当关系,姑且这里就说二人系情人关系吧,而陈某是结婚女子,其丈夫是潘某。有一天,王某帮助陈某母亲协调了一起涉土地赔偿的案件,而陈某主动挽留了王某,并告诉土管所所长王某,今天她的丈夫不在家。
自己的情人话都讲到这个份上了,王某也不傻,当然知道要怎么做了,他于是就开车送陈某回家,在陈某的家中,二人又发生了关系。其实陈某的丈夫潘某早就知道他的妻子有红杏出墙的情况。
于是就在王某与陈某二人“为爱鼓掌”之时他把早准备好的刀提了出来,来到卧室。这一幕可吓坏了王某与陈某,潘某一怒之下,拿刀就砍,王某光着身子左躲右闪,结果还是被潘某给砍伤了几处。此时潘某的妻子抱住丈夫,王某趁这个机会拿着衣服就跑了出去。
结果在屋里潘某了结了自己偷人的妻子,然后追出屋外,看到王某又朝他砍去,当时王某拿着一根钢叉,在打斗的时候叉死了潘某。在此案件中,情夫王某受了轻伤,陈某身亡,潘某身亡。
这起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检察院认为张某与潘某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又至潘某死亡,涉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建议量刑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王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王某当时面临着生死关口,其采取的行为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安,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上述的案件,其实是因为婚外情而引起的,婚外情中双方均是自愿的行为,虽然有违道德但并不违法,所以丈夫在看到这种情况时,从情理上看,丈夫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从法理上来看,丈夫的行为当然不够成正当防卫。因此是故意杀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问题应当不大。但是丈夫最终会被判处何种刑罚,是死刑、无期徒刑还是十年有期徒刑,亦或是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综合考察案件的各种要素以及丈夫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我们常说,冲动是魔鬼,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捉奸在床,可以保留相关的证据,然后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是因为妻子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丈夫可以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正确解决方法:是离婚。也可以警告对方,断绝来往,选择容忍。总之,要理至,妥善解决。不要暴躁,用野蛮手段,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依照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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