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主要区别如下:

制度设计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确保失踪人的财产在失踪期间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包括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的变更或终止。

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人需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宣告死亡:自死亡宣告之日起,失踪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此外,宣告死亡还可能引发继承关系的变更。

申请条件与时间要求:

宣告失踪: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时间要求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通常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年限,且需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制度设计目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条件与时间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民法典宣告死亡的规定 (二)

民法典规定,若人因灾难等意外失踪,经过一定时间未能查明下落,或者一方长期与另一方失去联系,可以宣告死亡。死亡宣告书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审查核准,依法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个人因灾难、意外或其他原因失踪,并经过一定时间不能查明下落时,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此人死亡,以保护当事人权益。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达到宣告死亡的条件。若法律程序符合要求,则法院会出具死亡宣告书,并宣告此人已死亡。宣告书需要被提交给户籍所在地或者最后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也需要提交给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并不意味着失踪人员真正死亡,而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权益问题。如果失踪人员后来又被找到,宣告死亡的效力会被撤销。

如何确定失踪时间? 在申请宣告死亡时,需要提供失踪人员的相关情况和失踪时间(或最后联系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若人为非正常原因失踪,则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已经失踪三年,或者失踪不满三年但是无法找到下落;(2)失踪时间不满三年,但是已经三年没有和家属或利害关系人联系。如果是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则时间要求为一年。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失踪时间。

失踪人员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当事人权益问题,需要保护合法权益方的利益。在申请宣告死亡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失踪时间和失踪原因等细节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若个人因灾难、意外或者其他原因失踪,并经过一定时间不能查明下落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流程 (三)

法院宣告死亡的流程如下: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2、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宣告死亡是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干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广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由请的判决

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三个条件详解 (四)

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下落不明满四年: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即四年。这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基本时间条件。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若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宣告其死亡。特殊情况: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此外,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不受时间限制,直接申请宣告其死亡。例如,在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极端情况下,只要有相关机关的证明,即可申请宣告死亡。

失踪后被判决宣告失踪,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

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宣告该公民死亡。此时,失踪的判决即作为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即为申请宣告死亡的三个主要条件,每个条件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场景和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判决。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五)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如下: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宣告失踪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3、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在于设置的目的不同、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申请人不尽相同、公告期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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