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

#### 一、讯问被告人与听取上诉理由
讯问被告人是关键步骤
在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中,讯问原审被告人并听取其上诉理由或辩解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均明确指出,应当讯问被告人,这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陈述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是为了核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的真实想法和辩解,为后续审查提供重要线索。
#### 二、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必要性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
在开庭前审查程序中,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同样不可或缺。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而是用“必要时”这一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的意见不重要。相反,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提出的意见往往能够针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检察院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因此,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充分重视并合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
#### 三、证据复核与证人询问
证据复核与证人询问是审查的核心
证据的复核与证人的询问是开庭前审查程序的核心环节。根据规定,检察院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并在必要时询问证人。这一步骤旨在确保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链条完整、确凿,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瑕疵而导致误判。在复核证据时,检察院需要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同时,在必要时询问证人,可以进一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奠定基础。
#### 四、其他审查事项
涉及鉴定结论与被害人意见的审查
除了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及复核证据外,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中还需关注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被害人的意见。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时,可以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此外,根据案件情况,检察院还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的社会影响及被害人的诉求,为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参考。
#### 总结综上所述,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上诉理由或辩解,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复核主要证据并在必要时询问证人,同时关注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被害人的意见。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开庭前审查程序的完整框架,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严谨、细致的审查程序,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水平,让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1、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是什么
- 2、刑事案件重新鉴定规定有哪些
- 3、死刑是否自动上诉?
- 4、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
- 5、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2
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的相关问答
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规定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一、刑事案件重新鉴定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的规定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百零四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予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可见,只要和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人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并且能够提出相关的证明材料的话,人民法院都会准许重新鉴定的。有的时候,虽然对鉴定结论有争议,但并拿不出任何鉴定结论可能有问题的实质证据,人民法院就有可能不会准许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所耽误的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时间的。
死刑是否自动上诉? (三)
最佳答案死刑非自动上诉。
若初审法院判处死刑,则有权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于判决及裁定均可提出上诉或抗诉,期限分别为10天与5天,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计算。
若死刑犯无异议,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即视为放弃上诉权。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 (四)
最佳答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
1、刑事申诉的立案;
2、刑事申诉的审查;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刑事申诉的立案,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如下:
1、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办案期限适用复查期限规定,逾期不能办结,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4、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计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期限;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2 (五)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规定参照《 刑事诉讼法 》的以下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 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 一审 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 二审 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 二审程序 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审理期限 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法构网关于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