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铲车司机不救人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铲车司机戚某某在目睹小客车冒烟起火后,并未采取积极救援行动,而是选择不停打电话,最终导致车内人员伤亡。那么,这位铲车司机判刑了吗?目前,警方已认定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具体判决结果还需等待法律程序的进一步推进。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也浮现出来:救生员不救人是什么罪?在法律上,这通常涉及到救生员是否有故意性,以及是否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铲车司机不救人判刑了吗 (一)

答北京南四环两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前车司机只顾打电话报警而没有救人,后车起火燃烧导致两人死亡。北京警方日前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前车司机刑拘。律师表示,交通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的时候,第一步肯定是要救人。
日前,网上流传一则北京南四环两车追尾事故的视频,视频里一辆SUV严重追尾铲车。铲车司机一直在打电话报警,而后SUV车辆逐渐冒起浓烟发生燃烧,但是铲车司机并未进行施救,有路人在旁边说“你看看车里有人,赶紧的,你先把人弄出来”。最后几位路人尝试用灭火器扑救,但由于火势过大,无法扑灭。
据@北京交警2019年7月18日晚通报称,7月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
@北京交警称,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对于此次事故的详细情况,此前界面新闻联系北京交警朝阳支队事故科获悉,交警部门正在对此事故责任进行相关鉴定,事故情况仍在调查。
过失犯罪的表现分为两种:第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付建表示,司机在取得驾照的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先救人还是先报案是有培训的,也就是说先救人应该是明知的。该起案件中,铲车司机选择站在路边打电话而不救人,属于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结果最后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事故也引发了大众对“司机为何先报警不救人”的争议。付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付建认为,事故发生时到底应该“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交通事故,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时候,第一步肯定是要救人,生命高于一切。除有生命危险的事情之外,在其他纠纷不能调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报警处理。遇到事情要先进行判断,救人还是报警,顺序一定不能错。”
看到有人自杀什么都不做犯罪吗 (二)
答看是否有法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不构成犯罪。但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义务而不救助的,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来说,以下这三种情形的是属于有法定救助义务的。
1、危险源
先行行为导致危险源产生的,例如,你家养大型犬,然后你养的狗咬人,你就有救人的义务,你不救,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你开车违章驾驶不小心撞到人了,你就有救助的义务,你不救跑了人死了。你就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还有负有救助监督关系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幼儿园阿姨与小朋友等
2、特定关系
例如,医生与病人,消防员与火灾中的被害人,游泳场的救生员与游泳者等
这种的,是有救助的义务的。
3、特定领域的监管者
有人在马路上自杀,你作为一个路人,不救助,不构成犯罪。(你对马路没有监管的权力与义务)
如果有人在你家里自杀,你旁观不救助,构成犯罪。(家是你的地盘,有监管的义务)
有人在公园里自杀,公园的保安看到了不救助,构成犯罪。公园里的游客看到了,不救助,游客不构成犯罪。(公园的保安是公园的监管者,游客不是监管者)
医生不救人犯法吗 (三)
答医生不救人是否构成违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生有法律上和职业道德上的义务实施急救措施,拒绝救治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作为;但如果医院条件不足或医生已尽力却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则一般不认定为犯法。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在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时,首先应当尽其所能实施急救措施,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仅要树立敬业精神,还要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要求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及时救治措施。与此同时,法律也对医疗机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医师职责和公共利益的关注,也为医生在紧急医疗救治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一、医疗义务的明确界定
在医疗服务中,医生承担着救死扶伤的基本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医生对救治的患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擅自拒绝急救。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抢救义务也十分明确,特别是对于危急患者,法律要求必须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医生在面对急救任务时,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设备条件展开紧急抢救,即使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也应尽力实行救治。
若医生在有条件救治的环境下故意拒绝救治,人员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医生在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后,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救治义务,在患者出现事故时,若因医疗人员不作为导致患者损害,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二、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医生在急救过程中存在两种基本情形,其一为故意不救,即明知患者危重但拒绝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其二为因条件限制或客观原因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未能挽救患者生命。
在第一种情形下,医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其拒救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样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如故意杀人或重大过失致人死亡。而在第二种情形下,虽不幸导致患者死亡,但医生已尽到自己的救治努力,且医院或医疗器械条件存在缺陷,此时医生通常不构成犯罪或过失责任。司法实践中,如何科学判断医生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便成为审查医生行为法律责任的关键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当前,围绕医生不救人是否犯法的争议较大。部分案件中,患者家属认为医生应尽最大努力救治,若因为疏忽导致死亡,医生理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而另一些案件中,法院考察到医疗条件、救治时间、医生的救治记录及主观态度,认为医生虽尽力,但由于病情过于严重无法挽救,故不构成刑事责任。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通常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确认医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还需考量医师的专业判断是否与医疗操作流程相符,以及在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资源配置不足、器械短缺等客观原因。只有当证据确凿证明医生完全无视患者救治义务时,法律责任才会随之追究。
一、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作为一名医师,担当救死扶伤的责任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定上,更是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要求医师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始终以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医师应当积极响应社会和公共卫生要求,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实施救治,以体现“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医生在履行急救职责时,不仅要做到技术熟练,更要在心理上和职业精神上做好充分准备。只有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医生才能在面对复杂的急救情形时做出正确的判断,既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医疗行业的整体声誉。
二、医德伦理与法律责任的平衡
医德与法律责任在医疗实践中紧密相连。医生如果因自身原因拒绝救治,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伤害,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面临医德伦理的谴责。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医生因客观限制无法实施有效救治,其行为虽然未能挽救患者生命,但不能单凭结果否定其职业道德。
现实中,如何平衡医德伦理与法律责任的关系,需要医生在日常执业中坚持不断学习和反思,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同时,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也应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为医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从而使医德担当与法律责任有机统一,共同促使医疗救治工作健康发展。
三、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曾有因医生不救人而引发群体关注的新闻事件,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医生在急救过程中必须尽到最大努力。案例中,部分医生因对病情判断失误或救治态度不积极,导致患者死亡,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而另一些案例则显示,即便在劣势条件下,医生尽力抢救但仍无力挽救患者,这种情况下不应简单认定为不救人犯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社会各界应更加重视医疗救治过程中的规范操作和医德建设,以免因个别事件影响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公众对医疗救治的信心。
看见同伴跳河不施救同伴死亡。还隐瞒事情真相应承担什么责任 (四)
答看到同伴跳河不施救同伴死亡,这个不构成犯罪,也不受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在道德上有一定责任。死者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死者的死亡与同伴不施救构不成因果关系,在最后同伴隐瞒事情真想也是个人的行为,与法律后果无关,只能与道德层面有关,同伴没有义务必须救人,也没有义务必须将事实真相说出来,所以,同伴不构成任何法律违法犯法。
如果是同伴的行为致使死者跳河溺亡,那同伴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事后隐瞒事实真相,那么同伴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两人之间有纠纷,由于同伴先前所实施一系列行为已经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同伴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其没有积极有效履行这种义务,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特殊场合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特别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行为人及时履行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和条件履行,但因没有及时履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救生员不救人是什么罪 (五)
答法律分析:救生员不救人是不作为的渎职犯罪。游泳池淹死了人,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像警察、消防员、军人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险不去救助,则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渎职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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