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梦,岁月匆匆,当一位老人离世后,除了家人无尽的哀思,还有一些实际的事务需要料理。其中,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成为了家人关注的焦点。这两项费用,是对逝者最后的尊重,也是对其家庭的一种经济慰藉。丧葬费,主要依据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老人去逝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一)

答一、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1、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是: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的每人月150元。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握宴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丧葬费的领取流程是什么
1、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最基本的材料,根据去世原因的不同,由不同单位提供;
2、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通过死者的身份证对个人信息审核确认后,需要将丧葬费打入对应的银行卡或者存折中;
3、陵宏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火葬场提供的火化证明等,具体还是要按照当地的政尺皮册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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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丧葬费一般多少钱 (二)
答杭州丧葬费的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杭州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杭州地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物价补贴之和发放;
3、若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杭州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放;
4、退休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5、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元;二人的每人月150元。
丧葬费的管理与使用:
1、丧葬费的征收机构: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2、丧葬费的使用途径: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以及殡葬服务设施的改善;
3、丧葬费的监管责任: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丧葬费的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丧葬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杭州市的丧葬费标准包括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救济费、孤身直系亲属额外救济费、退休职工抚恤金,以及固定的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补助费用根据城乡户口、是否有直系亲属等因素有所不同,确保了逝者家属在不同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浙江省丧葬费的最新规定 (三)
答浙江丧葬费2022年最新标准如下:
1、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2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至24倍。即:9至24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3、参保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关;
4、2022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5707乘以2=11414元;
5、2022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上限标准:5707乘以24=136968元;
6、2022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下限标准:5707*9=51363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一次性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浙江省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四)
答根据人社部发布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最近我整理了各省2022年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为大家逐一讲解。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浙江省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一、2022年浙江省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上涨482元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浙江全年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21年浙江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为32821元,经营性净收入为9294元,财产性收入为6905元,转移净收入为552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665元。 需要注意的是: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487元,折合每月5707元,与2020年相比(5225元),每月上涨了482元。
二、2022年浙江省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国统一了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浙江省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与浙江省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1.浙江省退休人员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浙江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为3234元,对应的2021年丧葬费标准为6668元。
浙江省2021年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为3625元,对应的2022年丧葬费标准为7250元。
与2021年相比,2022年浙江省丧葬费标准提高了964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丧葬费计算标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均为:11414元。
2.浙江省退休人员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退休人员抚恤金的计发月数计算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上限为24个月,下限为9个月。
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上限为:24*5707=136968元。
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下限为:9*5707=51363元。
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都要从社保基金支付。
写在最后:
1.浙江省的丧葬费标准,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2022年的丧葬费标准为11414元,比2021年高了964元。
2.浙江省退休人员的抚恤金的计发月数,与缴费年限挂钩,最高24个月,最低9个月。抚恤金的标准,与计发月数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挂钩。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员抚恤金的上限为136968元,下限为51363元。
浙江企业退休职工丧葬弗怎么计算? (五)
答在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为:
1、丧葬费为4000.00元;
2、抚恤金按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为10000.00元,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增加抚恤金1000.00元,最多增加15000.00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照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低于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在原提留的经费中予以补足。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2013年112月31日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浙江补助(死亡职工|临时工)。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