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幼孕妇惨死案件

市妇幼孕妇惨死案件

### 市妇幼孕妇惨死案件

2025年,一起发生在市妇幼保健院的孕妇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悲剧不仅让受害者的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医疗安全、医患关系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的深刻反思。

一、事件背景及经过

2025年某月某日,一名年轻孕妇张某因临近预产期入住市妇幼保健院,期待新生命的到来。入院之初,各项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家属和孕妇本人都对即将到来的分娩充满了期待。然而,命运却在此刻埋下了悲剧的种子。

入院后不久,张某开始出现不规律的宫缩,医护人员随即进行了常规的监测和处理。然而,就在家属和医护人员都以为一切顺利的时候,张某的病情突然恶化。她出现了严重的呼吸困难、心跳加速等症状,随后迅速陷入昏迷。尽管医护人员立即进行了紧急抢救,但最终还是未能挽回张某的生命。

二、事件原因初步分析

<羊水栓塞>

据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张某的死亡原因被初步判定为“羊水栓塞”。羊水栓塞是一种极为凶险的分娩期并发症,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其发病率低,但死亡率极高。

在张某的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虽然迅速采取了包括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输液输血等一系列紧急措施,但由于羊水栓塞的病情进展迅速且凶猛,最终未能成功挽救张某的生命。这一结果无疑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三、家属质疑与医院回应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一)

原告康某,男,现住东胜区塔拉壕镇移民小区,农民。

原告何某,女,现住址同上,农民。

被告任某,男,现住东胜区塔拉壕镇移民小区,农民。

被告郭某,男,现住东胜区塔拉壕镇,个体户。

原告康某、何某诉被告任某、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何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8年9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我的儿子康某某(一岁零九个月)在住处附近玩耍时掉入被告郭某冲洗大理石排放污水的水池内。被告排放污水的水池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任何明显标志,致小孩掉入水池后当场淹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等费用按总数的70%计算共计219731元。

被告任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某挖的水池不在大棚内,所占的地我没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原告的儿子溺水死亡与其没有关系,不承担责任,原告对其儿子的死亡应承担监护责任。

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儿子死亡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赔偿应按农村标准。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的儿子康某某,一岁零九个月,在住处附近玩耍时掉入被告郭某租赁被告任某的大棚外过道由郭某未经批准擅自挖下的用于排放冲洗大理石污水的水池内,溺水死亡。死亡赔偿金12378元×20年=247460元,丧葬费1824元×6个月=10944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298404元×70%=208882.80元。其他费用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原、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庭当庭进行了质证,二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本身无异议,被告任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郭某是租赁的被告任某的大棚,而污水池是郭某自己挖的和任有文没有关系。被告郭某的代理人认为,郭某挖的污水池不存在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原告对被告任某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原告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任某出租的大棚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郭某对被告任某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其代理人认为在公安机关询问任有文时任有文承认污水池是在他的承包地范围内。原告对被告郭某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其代理人认为,污水池上盖的是石棉瓦,没有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任某对被告郭某的证据无异议。原、被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租赁被告任某的大棚,用做磨制人造大理石,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在大棚外挖污水池,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的儿子玩耍时掉入污水池溺水死亡。被告郭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数额的70%,被告任某将大棚租赁给被告郭某由郭某管理、使用,被告任某不承担责任,二原告没有尽到对其儿子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赔偿的30%。对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的意见因被告任某符合免除责任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赔偿其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费用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任某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符合免除责任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郭某不承担责任,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辩称意见,因不符合免责条件及情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康某、何某之子康某某死亡赔偿金173222元、丧葬费7660.8元、精神抚慰金28000元,共计208882.8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任有文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白银市连环杀案为什么专杀红衣女郎 (二)

其实是因为整个八十年代,全国的女孩子夏天都流行穿红裙子,冬天都流行穿一身红羽绒服。

既然全国的女性都流行传红衣,那么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概率论的问题,如果在那个年代一个凶杀案里有一名女性受害者,那么她是“红衣女子”的概率是极其高的。

白银市连环杀人案案件经过

1988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永丰街家中(简称“88·5·26”案件)。警方勘验发现之上,,上身共有刀伤26处”。经犯罪嫌疑人高承勇供述,该案件是因盗窃未遂,被受害者撞破才杀人。[8]

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白银供电局19岁女临时工石某在其单身宿舍遇害(简称“94·7·27”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居民发现白银区胜利街29岁的女青年杨某在家中遇害(简称“98·1·16”案件),调查证实杨某被害时间为1月13日。案犯在作案时有人看到过案犯,或是案犯被什么惊到了。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24厘米皮肉缺失”。

1998年1月19日下午5时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的27岁女青年邓某在家中遇害(简称“98·1·19”案件)。受害人“上衣被推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及背部30×24厘米皮肉缺失”。

1998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在家中遇害(简称“98·7·30”案件)。受害人“,颈部系有皮带,被撕裂并检出”。

1998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白银公司女青年崔某在白银区东山路的家中被杀害(简称“98·11·30”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双手及缺失”。

2000年11月20日上午11时许,白银棉纺厂28岁的女工罗某在家中被人杀害(简称“00·11·20”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

2001年5月22日上午9时许,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白银区水川路的家中被害(简称“01·5·22”案件)。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

2002年2月9日中午1时许,25岁的女子朱某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客房中被害(简称“02·2·09”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之上,,遭到”。

2011年,四川产妇生下国内首例“双头女婴”,随后将医院告上法院 (三)

2011年的五月份,在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产房中传出嘤嘤的啼哭声。

母亲看到自己的孩子出生开始失声痛哭,在场的医护人员全部面露难色。这位孕妇生产下了在中国的医学史上的第一例 “双头女婴” 。

生下双头宝宝的妈妈名为 包桥英 ,在2010年的新年伊始,在家过完春节后的包桥英开始筹备外出工作。

在同村人的带领下她来到了广东省的一家工厂内开始了打工生活,接下来一段时间的工作让包桥英熟悉了周边的环境,很快的融入到新生活中。

与此同时包桥英认识了和她在同一间工厂工作的 廖国军 ,俩人都是来自外地到厂内打工的人员,相近的年纪和相合的脾性让两个人很快熟悉起来。

在同期工厂同事的支持下俩人很快地发展成恋人的关系。 俩人虽然都沉默寡言,但是他们在一起的时光给予了互相生活上极大的安慰,这让他们都很珍惜这段感情。

包桥英和廖国君的感情快速升温,在争得双方父母的同意后,俩人登记结婚。 包桥英和廖廖国军两家的家庭条件都不算阔绰,所以婚后俩人照常外出务工。

夫妻共同的务工生活让两个的疲惫感减少了大半, 在享受着安详的日子后包桥英怀孕的消息让俩人都分为欣喜。

廖国军是个实打实的好男人,常年的农村生活让他说出来的话并不是多么的悦耳动人,但是廖国军能够一心一意地照顾包桥英。在得知妻子怀孕后他立马要求妻子回老家养胎,挣钱养家的重担先由廖国军一人承担。

他妥善安置好妻子后,继续回到了先前的工位开始工作,夫妻俩人都沉浸在拥有孩子的喜悦中。

包桥英和廖国军生长在农村, 这次怀孕同样是两个人第一次当爸爸、妈妈,所以对于一些基本的孕期知识有所欠缺。

他们不是近亲结婚,家族也没有其他的遗传病史, 所以在包桥英怀孕之后完全陶醉在收获孩子的喜悦中,对于最初的孕检结果均未知晓。

但在孩子六个月大的时候,廖国军曾陪同妻子到市三院进行了第一次体检。 六个月大的宝宝已经基本成形,医生在这次的B超检测中给到夫妻俩人的结果是发育良好的婴儿。

夫妻俩人本身对于这次怀孕就很高兴,听到医生说是个 健康 的宝宝便更加欣喜。俩人不约而同的为新生儿准备用品和奶粉,一家人都在期盼孩子平安的来到世间。

转眼间到了四月末,一向稳妥康健的包桥英忽然动了胎气,她明显地感受到腹中的胎儿有着明显的异动。

宝宝的不断翻动直接影响的便是妈妈的身体,在几次异动下包桥英已无法忍受伴随着胎动而带来的强烈的痛感。 廖国军在知道妻子疼痛无比时,立刻带领妻子来到妇幼保健院进行问诊。

按照以往的就诊顺序,医院先为包桥英进行常规的检测。可是这次检测结果出来以后,让所有的医生都面露难色。 医生问到廖国军先前是否让他的妻子进行过孕检,廖国军将上次的体检结果如实告诉医生。

医生听到结果后也极为不解,这次的结果是包桥英肚子内的宝宝是个 连体双婴 ,和之前的结果完全大相径庭。

医生表示在孩子六个月时,对于孩子的基本生命特征是完全可以通过机器设备检测出来,不可能出现和如今完全不一致的结果。

孩子是连体婴对夫妻俩人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他们一时间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们内心无比期望这个结果是由于医院是疏忽而导致的错误报告。 在内心期盼好运的驱使下,夫妻俩人再次来到了市内的中心医院进行第三次的产检。

可是第三次的检查结果同样告诉廖国军和包桥英两个人,孩子是连体双婴。此刻已经到了临盆的时期,流产等措施已经无法顺利进行,强行引流只会危害到母亲的生命 健康 。

廖国军为了让自己的妻子能够平安,只好选择生下肚中的孩子。

连体双婴的孕育不仅对包桥英和廖国军两个人的打击是巨大,对于医学界来说同样是一个挑战。

虽然和普通的刨妇产手术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因为连体双婴毕竟是在中国的首例。 手术过程中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性,这就意味着手术的难度在不断扩大,对医生来说需要极强的医术和极大的耐力。

医院对于手术日期的决定是越快越好,腹中胎儿对母亲有着随时性的威胁,医院安排了医生进行了手术。虽然在场的所有人都知道腹中的孩子是个连体婴儿,但是当孩子真正的出生时,还是让所有人都感到震惊。

新生儿的降生原本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但是却因此成为了所有人的顾虑。

包桥英在术后清醒过来以后,看到自己生出的孩子,心中泛起层层酸涩。她和丈夫曾经对这个孩子倾注了多少的心血,如今的内心就有多么的痛苦。

孩子与生俱来的疾病并不是像其他的病例般,至少保有一个完整 健康 的躯体,但是包桥英的孩子无疑是给父母出了一项难以为继的题目。

看着嘤嘤啼哭的孩子,包桥英内心极不是滋味,比起自己内心的芥蒂,她更担心的是孩子未来的成长问题。

如此的模样如果慢慢发育,对于她今后的生活必定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很难想象她们今后如何生活,如何自立。医院随机而来的通知更是让夫妻两人唏嘘, 因为连体双胎共用着一个心肺组织,幼小的身躯支撑不起两个人的呼吸频率。

如此一来,刚见到妈妈不久的孩子很快就要远离人世,结束他们这短暂而又无力的一生。

包桥英的孩子的病症是中国医学史上的首例,所以在她的治疗和应对上显得缺乏数据。科学家们给出让孩子能够活下来的方案,便是人工将其分离,这就意味着两个孩子,只有一个可以获得生还的机会。

摆在面前夫妻俩人之间的难题一个接着一个的出现,他们要为之做出的抉择更是艰辛无比。 专家紧接着给出的建议是不能人工分离,如果在分离过程中出现一丁点的失误,就可能将婴儿扼杀在襁褓之中。

无论是从数据显示还是技术支持上,强行留下孩子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加上层出不断的问题同时带来的是高额的医疗费用,这对于普通家庭的夫妻两人来说是一笔不菲的开销,两个孩子的谁去谁留都会成为父母心中的一大痛点。

这件事本身的棘手性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

廖国军只能强忍着内心的悲痛来安慰受伤的妻子,他们无法抉择孩子的去留,只想在孩子健在之际,能够为他们尽量付出。

这对婴儿成为医院的重点关照对象,医生护士们必须时刻观察着他们的呼吸状况,但凡有着一点反常的举动,都要进行深步的探究, 延续他们的生命不仅是父母想要的结果,更是医护人员的一种职责。

在孩子成长将近20天时,曾出现过一次生命危机。

姐妹两人因为呼吸衰竭被送入了抢救室,经过全科室的医生奋力抢救,孩子才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 由于这对姐妹特殊的身体条件,需要长时间的住院观察,护士们便成了照看她们频率最多的人了。

包桥英此刻已回到家中休养,医院将孩子的身体条件及时地告诉夫妻俩,让他们放心。

他们虽然带着痛苦来到了人世间,但是他们却收获了满满的爱意,人们无一不惊叹他们顽强的生命力, 所有人都以为他们不能生活太久,但是两个人凭借着生命力一直度过了一百多天。

包桥英和廖国军在家中得知孩子的情况开始好转,便设想了今后的生活。虽然孩子们在身体上并不健全,但至少是鲜活的生命,又有着独立思考的能力。

夫妻俩人慢慢接受了孩子们的生病的现实,他们目前想得更多的是能够自己赚取更多的钱财,让姐妹两人度过更加安稳的日子。

他们开始学着搜集世界上有关连体双胎存活的案例, 在美国确实有着一对姐妹是和他们孩子相同的病症下成长着,但是很难再找到其他的例子。

在夫妻俩人的期盼中并没有接到好消息的到来,随之而来的是医院给到的病情恶化的通知。

挣扎了150多天的姐妹俩人终于承受不住身体的痛苦,因为心力衰竭离开了人世。 这对婴儿终究没有在世间待的时间能够长久。消息的传来,让刚振作起来的廖国军夫妻俩人再次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中。

孩子的离世无疑是一个噩耗,然而这又何尝不是一种解脱。

他们是那么的弱小,又承受着极大的痛苦,我们无法想象孩子们在幼小的内心中经历了多少次的折磨。 她们离开人世更让所有人为此松了一口气,也不愿意让瘦弱的身躯再次经历数次的痛苦,不愿让父母每日生活在忧心忡忡之中,或许他们的离开是由他们自己所做的选择。

包桥英在女儿离世后抱着丈夫痛哭良久,在丈夫不断地安慰中她突然停止了哭声。想到这数月的欢喜悲痛,不断地折磨痛苦,让刚刚失去孩子的母亲再次振作起来。

包桥英决定立刻起诉当时首家为她做孕检的医院,正是因为他们的检测结果才让夫妻俩人对孩子的认识产生了深深的误解,错过了最佳的终止妊娠的时期,让苦命的孩子来时间白白遭受一番痛苦。

在内心信念的趋势下,包桥英来到法院将事情的原委一并诉诸法官,他们控诉当时为她产检的医生由于其严重的失职导致包桥英承担了无尽的痛苦,侵犯了他们对于病情的知情权。

事情本身扑朔,让夫妻俩人的起诉败下阵来。他们再次提起上诉之时,法院又给出让他们清算在生育孩子时在市中心医院花费的所有医疗费用,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判。

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身为普通的打工夫妻是无法一时间结算的, 但是中心医院却给出了院方愿意为他们夫妇俩人垫付这笔费用,一场案子才有了新的审判。

市三院和包桥英夫妻两人各执一词,一方为了尽可能地摆脱身上的责任,一方又紧紧追着不放,对案件最终结果的判定添了重重关卡。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本身市三院的疏忽使胎儿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

加上包桥英夫妇本身也有不妥当的地方,在知道怀有身孕后就应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可是却一直拖到六月份,如果说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那么夫妻两人同样要负起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市三院给予包桥英和廖国军俩人以五万的赔偿,这件事情才告一段落。

人们在为那对离开人世的姐妹感到悲伤的同时,也是提醒着我们, 在婚前体检,孕后产检是多么的重要,应该及时关照腹中孩子的 健康 情况,避免像包桥英夫妇的悲剧再次上演。

同时更是警醒各位医护人员,你们身上救死扶伤的精神永远值得我们尊敬,但是切记出现玩忽职守的状态。 因为职业的特殊性,你们的疏漏便是他人整个鲜活的生命,无论如何谨慎、严谨都应是一名医生应该具备的基本医德。

因摘取节育环术后出现脏器损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介评 (四)

案情简述

患者(原告)为女性,1934年8月20日生人,农民。1999年5月24日,原告到X省X市妇幼保健院(被告)摘取节育环。术后原告出现腹部疼痛等症状,行对症治疗后有所缓解,于同月28日B超发现腹腔少量积水。并到本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肠穿孔和子宫有“小口闭合”。

原告认为其肠穿孔是市妇幼保健院在为其摘取宫内节育环时造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为其实施取环手术而导致子宫穿孔进而引发肠穿孔所花医疗费(16645.9元)及精神损失(50000元),被告以无责任为由不同意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肠穿孔系取环时造成难以成立,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上诉,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其在市妇幼保健院做摘取节育环手术与其肠穿孔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予以鉴定。经二审法院审查,同意原告请求,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了鉴定单位及鉴定材料范围后,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请求事项进行鉴定。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通过鉴定,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施行摘取节育环术中造成子宫破裂的可能性较大,子宫破裂引起腹腔内感染,而肠管破裂由取环术直接造成的可能性不大。2001年2月1日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病历摘要

一、市妇幼保健院有关病历材料

1.1999年5月24日放取宫内节育环手术记录:妇科检查:外阴经产式,粘膜苍白。阴道畅,分泌物量少。宫颈肥大。宫体前位,略大。附件(-)。取环记录:宫体前位,宫颈肥大,宫腔9cm,质硬,取出一中号金属圆环,出血量小,其他无异常。

2.1999年5月24日透视申请报告单:腹痛4时许,拒按……腹部平片未发现明显异常。

3.1999年5月24日X线诊断报告单:未发现肠管扩张和气液平面。印象:腹部平片未发现明显肠梗阻X线影像。

4.1999年5月28日B型线阵实时显象报告单:左右季肋区探及少量腹水回声,见肠管飘浮征。右结肠区回声轻度异常,见肠蠕动增强,肠内液性回声改变。子宫及双附件区无明显异常。腹腔少量积水(腹水原因待查)。

二、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摘要

入出院日期:1999年5月28日,1999年11月1日。

主诉:腹胀、纳差、恶心、呕吐4天。

现病史:4天前取环后开始出现腹胀、纳差、腹痛,并伴有恶心呕吐,不伴有反酸、嗳气、腹泻、发热等症状。病人至妇幼保健院就诊,给予解痉、止痛、消炎及对症处理后,腹痛症状有所好转,但腹胀、纳差、恶心呕吐同前,呕吐为进食后不久即出现,吐物为所进食物,今再次市妇幼保健院行腹部B超检查发现左右季肋区探及少量腹水,为进一步明确腹水原因转我院治疗。门诊以“腹水原因待查”收入院……

既往史:平素身体健康,无肝炎、结核、伤寒等传染病史及其接触史,无手术史及外伤史,无药物过敏史。

月经史:……已断经15年,无痛经史。

体格检查:T36.8℃,R19次/分,P78次/分,Bp16/9.33Kpa.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楚,自动体位,检查合作……腹部微起,腹软,右上腹轻度压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未触及腹部包块,腹部叩诊呈鼓音,肠鸣音正常,腹水征(+),脊柱无畸形,双下肢无水肿……

患者于1999年5月29日1时30分感左侧腹痛较重,查体:腹部隆起,左腹压痛明显,反跳痛明显拍腹部立位平片示肠穿孔,查血常规WBC11.6×109/L,N 0.97……

于1999年5月29日4时30分至6时20分术中所见:进入腹腔,有腹腔积液溢出,抽尽后,探查腹腔,盆腔肠管间隙粘连较重,局限性包裹,多个肠液性,分离开可见肠内物并气味恶臭难闻,外包膜呈粉皮样,给予清除,回空肠交界处约有30cm充血水肿及局限性肠管发暗脓苔严重,并见此段肠管有一2.5cm左右小口向外流出黄色肠液,局部组织脆弱,给予缝合修补,并发现子宫底部前臂有一小孔闭合,局部充血水肿,冲洗……

出院诊断:肠穿孔,肠瘘。

法医鉴定意见

1.关于取环:被鉴定人长期放置宫内节育器(金属圆环),会出现节育环嵌顿的常见并发症。其年龄较大(取环时65岁),已绝经13年,宫颈及子宫已经萎缩,子宫壁变薄弱,此时取环具有一定难度及损伤子宫的危险。结合本案,具有牵拉已嵌顿节育环而造成子宫损伤(破裂)的可能。另外,取环手术记录记载“宫腔9cm”较正常偏大(正常成人女性应为6cm左右),若取环器进入宫腔过长,也有直接造成子宫损伤(穿孔)的可能。

2.关于子宫穿孔: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手术记录载“子宫底部前壁有一小孔闭合,局部充血水肿”,充血水肿是新鲜损伤大体病理所见,术者也认为“不应视作陈旧伤”。因此我们认为子宫损伤为新鲜损伤,符合4天前损伤的特点,但目前子宫是否穿透没有直接证据。

3.关于肠穿孔: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记录记载“进入腹腔,有腹腔积液溢出,抽尽后,探查腹腔,盆腔肠管间隙粘连较重,局限性包裹,多个肠液性,分离开可见肠内物并气味恶臭难闻……”。可见腹腔内粘连严重,在分离粘连的器官后才见肠内容物,因此具有分离粘连时造成肠破裂的可能。

4.关于被鉴定人的病程:①取环前未见身体异常情况,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生称“术前未见手术禁忌症”。目前材料亦未见被鉴定人既往有其他疾病史;②取环术者称“在取环过程中原告说有点不舒服,由于牵拉环,原告的表情显露不适……”;③取环术后,在回家的路上或到家以后,感腹部疼痛;④市妇幼保健院取环术当天(1999.5.24)透视及B超申请单记载“腹痛4时许……”,说明取环术后确实出现过腹痛;⑤市妇幼保健院1999.5.28仍行B超检查并发现腹水,提示黄腹部疼痛等症状是持续性的。

综上,考虑被鉴定人的病情可能为:取环术中造成子宫破裂,在破裂口处形成感染病灶,腹腔内网膜及小肠向感染病灶聚集。由于腹腔内感染开始并不严重,初期临床表现不明显,症状不典型,不易被发现而及时治疗。随着腹腔内感染逐渐加重,导致小肠器官感染处充血水肿甚至坏死,盆腔内脏器和小肠等粘连严重,在剖腹探查分离器官时,极易造成已经发生坏死的肠管破裂。因此认为,在取环术中造成被鉴定人子宫破裂的可能性较大,子宫破裂引起腹腔内感染,而肠管破裂由取环术直接造成的可能性不大。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为:1999年5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请求对其实施取节育环手术。被告派有施术证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对其实施了手术,手术顺利。1999年5月28日原告自诉腹胀、恶心、纳差、呕吐为由住进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二院在其入院时临时诊断为腹水原因待查。5月29日市二院对原告行急诊探查术,确诊为肠穿孔。原告随住市二院治疗此病。

一审法院同时还认为,取节育环手术所用器械,不易造成子宫穿口。即是造成子宫穿孔,四天之内也不可能闭合形成痕迹,尤其是在肠穿孔,肠粘连,腹腔内有大量积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另外,取环器的长度也达不到原告肠穿孔的位置(回空肠交界处),且由于肠子的不断蠕动子宫底部前壁与回空肠交界处不在同一直线上,因此称肠穿孔系取环器械造成难以成立。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仅以另一家医院的手术记录作为赔偿依据,证据是不充分的,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1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方(原告方)认为鉴定意见科学、公正,市保健院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定,仅是可能性的分析,该鉴定结论不宜采用。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本案因果关系的鉴定,将导致原告肠穿孔的原因分为两个演进阶段,即子宫破裂致腹腔内感染阶段和市二院行剖腹探查术致肠管破裂阶段,这种分析判断与原告的病情发展是吻合的;而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由保健院施术时致黄肠管破裂和保健院未对原告的脏器造成任何损伤,均不能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原告在取环术后未出现急腹症并导致继发性腹膜炎以及原告子宫上的新鲜创口和腹水的形成原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确定及鉴定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均不持异议;所以尽管鉴定意见使用了“可能性较大”、“可能性不大”这样的不确定的判断,本院仍认为该鉴定结论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依据鉴定材料给出的科学、公正的意见,之所以用语不够确定,也是鉴定机关出于科学的、审慎的态度而采取的对双方当事人负责任的一种做法。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提供的可能性推测是一种科学、合理、正确的判断,可以认为原告的肠管破裂是由保健院为原告施取环术时致子宫破裂而引起腹腔感染并在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中探查分离器官时导致的,即保健院为原告施取环术是造成其肠管破裂的直接原因。

二审法院认为,经过鉴定已查明保健院为原告做取环术与黄的肠管破裂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推断保健院在手术操作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保健院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保健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6645.9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对本案的简评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逐渐上升,在法学界、卫生界展开了空前的大讨论,人们对此类案件的认识不断深入和完善,尤其法医学鉴定的介入,使一些纷繁复杂的医疗问题更趋于明朗,本例通过法医学鉴定,合理、客观地阐述了原告在取环术后一系列临床表现,使案件得以较为合理地判决。从本案两审审理过程及判决中,作者认为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一、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保障是公正、全面的鉴定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是医学中千变万化的损伤和/或疾病,其临床表现、疾病转归会因各种因素的介入而出现不同的结果,让对医学知识了解甚少的审判人员准确把握事实,是勉为其难。通过正常的程序,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委托有关鉴定机关,如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法医学鉴定机构等对案件中有关事项进行鉴定、评价,是目前我国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可行的渠道。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未对“原告肠穿孔与取环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焦点问题进行鉴定,难免会导致判决的偏差。

二、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是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医学鉴定意见

作者认为,由于目前情况下法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有时只能从医学的角度对医疗行为进行客观地评价,尚不能做到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阐述,这也是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今后工作的重点。因此要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运用法医学鉴定意见,准确理解法医学鉴定意见,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理解法医学鉴定意见:本例法医学鉴定意见是从医学的角度,围绕鉴定目的进行分析说明,对原告取环术及术后发现子宫破裂及肠穿孔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病情的发展过程进行了客观的阐述。鉴定意见中使用了“可能性较大”和“可能性不大”等语句来叙述,主要原因有:(1)医疗纠纷鉴定是一种推断性鉴定,是根据后果(疾病的转归)来反向推定可能的原因(包括所有医疗行为);(2)医学学科的局限性。由于医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现有医学理论难免会有认识上的不足甚至差错;(3)证据材料的局限性。医疗单位以治病救人为宗旨,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有些证据是无法得到的。本例“子宫是否穿透”就没有直接证据,虽然市第二人民医院术者很负责任地观察到“子宫底部前壁有一小孔闭合,局部充血水肿”,可以认定子宫具有新鲜损伤,但是否存在穿孔,无法提取子宫组织进行病理切片观察。正如二审法院认为的那样,该鉴定结论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依据能够获得的鉴定材料给出的科学、公正的意见。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得出的“原告的肠管破裂是由保健院为原告施取环术时致子宫破裂而引起腹腔感染并在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中探查分离器官时导致的,即保健院为原告施取环术是造成其肠管破裂的直接原因。”这个结论,是在充分分析鉴定意见基础上得出的。作者认为,要充分理解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要只看最终的鉴定结论,还要重点分析鉴定中的分析说明部分,这样才不至于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2.从法律的角度运用法医学鉴定意见:如上所述,法医学鉴定有时只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正如本例鉴定,该鉴定仅明确了事实上(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如何正确其转换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法学界今后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目前有关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意旨说、预见力说及充分原因说等。因此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仅依靠任何一种学说是不太可能解决全部问题的,尤其医疗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同一种疾病的转归会因疾病情况、患者本身体质、就诊的时机、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水平以及医生的经验等等多种因素的参与,会出现千变万化的结果,因此要结合各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本案关键之处虽是取环术中是否造成子宫穿孔,但作者认为更重要的是造成子宫穿孔的原因,该法医学鉴定分析了造成子宫损伤的原因有:(1)原告本身情况:子宫萎缩、子宫壁薄弱,以及节育环嵌顿的并发症;(2)取环器进入宫腔过长。两种因素均是造成子宫损伤的可能因素,此情况应该适用哪种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学说值得探讨。该鉴定仅就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论述,而忽视了从法律的角度去阐述,是为缺憾。

三、关于免责问题

作者认为,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不仅要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医疗单位的利益,在医疗行为具有过失且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到医院本身的特点,医疗行业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职业,对不同病人的各种复杂病情的诊治,也是在不断寻找治疗方案的过程,有时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或过失,如何正确评价医疗行为的过失,什么情况下应视为具有免责条件,将是今后司法界、卫生界以及法医界共同探讨的问题。

作者认为免责条件的认定应主要从损伤和/或疾病的复杂程度、病人本身身体的素质、医院整体的医疗设备情况及其医疗水平、医生本身的经验水平等方面考虑。本例子宫穿孔的原因有两种,且穿孔后由于患者本身情况导致临床症状不典型,保健院由于医疗设备及水平的限制,最终形成腹腔内感染,此情况能否免责、应免除多大责任,尚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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