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中的“犯罪构成”部分,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及备考者来说,是极为关键的一环。这一部分不仅要求考生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还需要考生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点去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通过练习这些题目,考生可以检验自己对刑法理论的掌握程度,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犯罪构成 (一)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犯罪构成

贡献者回答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何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A.伪证罪

B.诬告陷害罪

C.间谍罪

D.非法行医罪

正确答案:A

2、某甲商场为打垮竞争对手乙商场,由总经理葛某牵头并与副经理刘某、部门经理杨某、朱某等集体决议,雇请当地黑社会势力孙某等人光天化日之下对乙商场打砸抢,造成乙商场财物损失9万多元,关于葛某等的行为,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某甲商场构成单位犯罪,因是决策机关集体决策为本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

B.某甲商场不构成单位犯罪,因只有《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成立单位犯罪,本案中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未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

C.此案中应适用双罚制,对甲商场处于罚金,对葛某等处于刑罚

D.本案只属于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由甲商场赔偿乙商场损失即可

正确答案:B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4、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5、李二憨一日到邻村赴宴时醉酒,回家途中遇本村痴呆女孩傻姑,因酒乱性,将其**,酒醒后后悔不已,到乡派出所投案,对李二憨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李二憨是由于醉酒乱性才**傻姑的,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他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B.李二憨醉酒后在意识不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可以类比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期实施的行为,这个时候他们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无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二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

C.根据李二憨犯错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得知其对自己醉酒时的所作所为确实不知情,况且傻姑是痴呆者,感受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李二憨的行为根本就没有造成危害,没有受害者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D.李二憨应当对其醉酒时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6、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得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负过失杀人的责任

D.因其行为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7、陈某患精神病多年,虽经多方医治,病情并无好转,发作时精神狂乱,并伴有暴力行为。1999年4月21日,陈某在其居住的家属院中突然发病,用铁锹将一正在玩耍的儿童当场拍死。对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B.不按犯罪处理

C.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D.按过失教人死亡罪处理

正确答案:B

8、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乱罪:

B.组织**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正确答案:D

9、1998年,甲购买高压汽枪一支,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与50发子弹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乙叫到家中质问。因乙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乙的头部开枪射击,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甲见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自己摆弄枪支时走火受伤。甲的朋友和乙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一起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乙在自己家中摆弄枪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支鉴定,证明乙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根据案情回答:

下列关于甲致乙死亡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的行为系直接故意杀人

B.甲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

C.甲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致死

D.甲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

10、1998年,甲购买高压汽枪一支,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与50发子弹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乙叫到家中质问。因乙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乙的头部开枪射击,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甲见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自己摆弄枪支时走火受伤。甲的朋友和乙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一起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乙在自己家中摆弄枪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支鉴定,证明乙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根据案情回答:

下列关于甲的定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B.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C.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D.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11、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于某一个具体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只要没有明文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那么,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就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B.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既规定了双罚制,也规定了单罚制。但是,单罚制只包括了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形,不包括只处罚单位的情形

C.黄某为进行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腾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黄某以腾龙公司的名义大肆进行走私犯罪。该案应对腾龙公司判处罚金,对黄某判处刑罚

D.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12、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

13、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何种客体把犯罪分为十大类?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简单客体

正确答案:B

14、严某(男,13岁)与李某(男,18岁)商量好夜间去商店行窃,严某看好地形,准备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窃计划。当晚,二人行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对二人应该如何处理?

A.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李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B.不成立共同犯罪,由严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C.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并且李某为主犯。

D.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并且严某为主犯。

正确答案:A

15、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甲能够援救却不援救,致使乙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援救乙,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

A.构成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均不构成犯罪

D.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正确答案:B

16、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正确答案:B

1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A

18、下列案件中的行为人属于我国《刑法》中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是

A.李小乙,男,17周岁,智力心理正常,1999年12月潜入某大学寝室窃取价值650元的电脑一台

B.王大明,男,26岁,13岁时因脑膜炎后遗症而患间歇性精神病,2001年5月因与居朱某发生口角将其殴打致重伤,经法医鉴定,王大明行为时未发病,精神状态常

C.李苗花,女,33岁,1998年4月间将农药“灭蛉王”500毫升倒入自家及邻家的猪圈中,致8头牲猪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0O元:经法医鉴定,李苗花在行为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D.吴月华,男,43岁,司机,醉酒开车撞死行人史某后逃逸,又将行人郭某撞死

正确答案:C

19、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20、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9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0年1月1日又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案发后,孙某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为

A.6万元

B.5万元

C.4万元

D.1万元

正确答案:D

2022-05-25案例三 (二)

贡献者回答案情:甲明知掉入河中的是自己的儿子乙,但误以为自己没有义务救助乙,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

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

结论:甲的行为是 不作为的杀人犯 。

分析:客观上来讲,由于甲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主观上来讲,甲明知掉入河中的是自己的儿子乙,

但误以为自己没有义务救助乙,主观认识有过错,但这并 不妨碍 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犯。

答案:

结论:甲的行为 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

分析: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的成立。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没有错误,只是对于自己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产生了不当的认识。

【关键词】

✅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1)

✅违法性认识错误(1)

✅不阻却犯罪(1)

案情:甲、乙二人前往被害人丙家实施盗窃,丙正在家中睡觉。二人盗窃既遂后,甲临时起意将正在熟睡的丙杀害。乙没有任何表示。

对甲的杀人行为,乙该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

对甲的杀人行为, 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甲、乙二人前往被害人丙家实施盗窃,甲、乙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二人盗窃既遂后,甲临时起意将正在熟睡的丙杀害。乙没有任何表示。甲故意杀人罪属于甲的单方行为,此时,乙没有任何表示,故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

结论:对甲的杀人行为,乙对甲的杀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理由:甲乙只是共同实施盗窃财物,并没有共同造成人身伤害。 甲临时起意杀害丙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 , 乙同时也没有创造丙被杀的风险,所以甲的杀人行为与乙无关, 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共犯(1)

✅实行过限(1)

综合基础知识:刑法剖析及例题解析 (三)

贡献者回答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无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

例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此即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故选B。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两类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例题: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

A.又聋又哑的人

B.盲人

C.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解析】《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选A、B。

3.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之任之,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2)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与否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就不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题1.

甲欲谋杀乙,便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 过于自信的过失 B. 疏忽大意的过失

C. 间接故意 D. 直接故意

【解析】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显然对于丙的死亡,甲并不是持积极追求的心态,故属于间接故意。故选C。

例题2.

持直接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

A.明知并放任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明知并希望发生 D.已经预见并放任发生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选C。

4.排除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特殊正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事后防卫,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故选D。

5.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1)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②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1.

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解析】A项中甲、乙、丙、丁四人属于共同犯罪,界定共同犯罪停止状态的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题中乙、丙、丁已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既遂,虽然甲未参与实行行为,但是他参与了共谋,未撤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原因力,所以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B项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甲携带工具向乙家走去是为了接近犯罪目标,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因此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C、D项属于犯罪中止。故选B。

例题2.

李某系某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的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于是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藏在自己办公桌下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于上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解析】首先看李某的行为是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还是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贪污罪首先主体要适格,即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作为某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经手、保管、出纳等便利条件。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方面,所以不成立贪污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再看犯罪既遂了还是未遂,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采用的是“失控加控制说”理论,即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俨然本案中李某已实际控制两万元现金,构成犯罪既遂。故选C。

6.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1)这里的“两人”不是泛指一切人,而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以,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2)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3)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①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故意。

③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⑤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⑥事前无同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①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团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主犯,应分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②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④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a.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b.必须有教唆行为;

c.必须有教唆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c.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1.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丙为其寻找*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户、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戊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解析】共同犯罪必须要求由共同的犯罪故意,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备犯罪故意条件,排除A。B项中的丙虽不参与组织卖*,但其在卖*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单独构成了介绍卖*罪。C项中,甲属于职务犯罪,而学生乙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为盗窃罪。D项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国有保险公司骗保属于贪污罪,丁和戊构成贪污罪。故选D。

例题2.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 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 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 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A.30 000元 B.34 000元 C.19 000元 D.15 000元

【解析】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即30 000元,又因为甲在2003年曾诈骗王某4 000元,甲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犯罪数额累积计算,故为34 000元。故选B。

7.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征收、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8.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非上述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为什么我们要学abcd,外国人怎么不学甲乙丙丁,为什么那么多人中国话不好好说? (四)

贡献者回答Unit 1 21世纪英语的作用

当今的世界处于社会、经济和 人口变迁的不同阶段。过去的几年中 , 世界在经济和政治 方面的变化要比 1945 年以来的 任何眈期都快。新兴的全球经 济既有竞争性又相互依存 , 这昭示着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区实施 现代通信和生产技术是行得通 的。这么说 , 我们需要关心 21 世 纪英语的发展吗?据《经注学家 杂志》预测 , 英语继续是世界标准语 , 英语自身及其在全球的普及地位没有受到什么大的威胁。但变化将接踵而至。

国际经济

两种因素推动了这个全 球市场。第一 , 许多制造产品有 一个或多个进口部件。福特汽 车和 IBM 计算机就是两个典型 例证。第二 , 各国政府定为对外 贸易的进出口货物中 , 半数是在国内公司与他们的国外分公司之间交易的。

日益扩大的市场全球化迫使众多公司更加注意国际动态。国内的公司正在、调整自己的经营结构和方式以适应更广阔和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他们在拓展自己活动的地理范围, 因为他们的供应商和客户更多地分散在不同的大陆上。例如 ,去年美国强生公司的外销多于 内销。惠普公司与很多公司一样在亚洲经济风暴中亏了本。

合资公司不再只是理论上可行的东西。类似克莱斯勒/戴姆勒奔驰公司、美国MCI通讯公司与英国电信公司这样的合并与所取得的成果越来越多地是跨越国界活动的产物。预计这种趋势在新千年中会继续发展。

这种国际化可从 3 个方面阐述。第一 , 许多公司调整自己的基本目标以适应全球市场。第二,使自己的产品适应销售地的市场。但最重要的是,他们不设立官僚机构集权领导全球的分公司,而是聘用熟悉当地市场附的当地人主持其分支机构。

为什么在讨论英语问题时谈论什么经济 因为英语与出现这种经济现代化和工业发展息息相关。

信息的发送和接收都在提速。各国政府、各种产业和国内及跨国公司为了技术进步的竞争需要 , 必须精通这些技术的载体语言一一英语。

英语的扩张

过去 40 年中 , 英语在全 球的扩张令人叹为观止。英语在全球的扩张令人叹为观止。英语在几个方面创下史无前例的记录:日益增加的语言使用人数 ; 在各个社会内部渗透的深度; 使用的范围。

全世界有超过 14 亿的人生活在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 家中。世界人口中 , 每 5 个人就 有 1 个人在某科程度主有讲英 语的能力。到 2000年 , 每 5个不懂英语的人中还将有1人学习 英语—超过10亿人。世界上 70% 的科学家懂英语。全 世界约85% 的邮件用英语书写。 世界电子检索系统中 90% 的信息用英语存储。到 2010 年 , 以英语为第二语言或外语的人数将 超过以英语为母语的人数。这种趋势肯定会影响到英语自身。

英语的用途比从前任何时候都广。词汇、语汝形式和说写方式已显示出受到科技发展、经济学和管理、文学和娱乐风格的影响。大约在1500年前由人侵英格兰的蒙昧的日尔曼部落使用的这种未开化的语言,现在居然世界通用。

当墨西哥的飞行员在法国着陆时, 他们用英语与地面控制人员通话。德国物理学家想让自己的新发现引起国际科学界的注意, 首先要用英语表研究成果。日本的公司经普者与斯堪的那维亚的企业家做生意时用英语谈判。流行歌手谱写歌曲时, 常常用英语填写歌词和乐句。示威者为了引起世界关注他们的问题, 用英语书写标语。

有 3 个因素在继续为英 语的扩展做贡献: 英语在科枝和商业中的应用,从其他语言中吸纳词汇的能力,接受各种英语方言的能力。

在科学方面,二战以后英语取代了德语。英语承载的科技优势导致英语整体优势的兴起,先在欧洲,接着在全世界。

今天,信息时代已取代了工业时代,缩短了时间和距离, 这就使世界的经济从工业产品过渡到以信息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信息革命无视地理和国界的限制 , 正在重新解释我们的世界。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 信息处理 " 这个曾局限于出版 业的词汇, 已经让位给计算机和 因特网。以计算机为媒介的通信弥合了英语口语和书面语的区别。它助长语言向非正式、口语化方向发展 , 包容语言的多样性和个性风格, 并最终使因特网英语取代了语言规则和语言实践的权威性。

像许多语言一样, 英语使用音标和规范的基本句法。 但最重要的是, 英语有一个庞大丰富的词汇, 其中 80% 来自外语。因此 , 它有许多词汇实际上和欧洲各语种的词汇同源 , 已经并且继续从西班牙语和法语、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印度—乌尔都语和孟加拉语、马来语和汉语 以及西非与波利尼西亚等语种借用词汇。这种语言特征使英语成为历史上非常独特的一种语言。

最后, 英语语言没有中央权威捍卫其纯正性, 因此 , 许多方言得以发展: 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和澳大利亚方言只是其中的几种。英语没有标准发音。但在这种多样性中, 英语有语法的一致性和一套核心词汇。 因此, 每个讲英语的国家都能把自己的文化因素注人到英语的用法及词汇中。

然而, 未来是不可预测的。世界上没有任何语言像英语这样广泛传播或被如此之多的人使用。所以, 没有先例可帮 助我们预测当语言真正获得世 界地位时会是怎样的情形。

21 世纪英语的演变

世界在变, 英语也将出现各种新的变异。英语及其运用方式将发生变化, 借以协调与其它语言沟通的模式并顺应人们变化中的交际需求。

英语正在摆脱它的政治和文化内涵, 因为更多的人意识到英语不只是几个国家的财产。英语是世界通用并将带来 更多机会的工具。英语属于使用它的人, 无论何种目的或需要。

一个关于未来英语作用的问题发生了: 英语是否会成为单一的世界标准语。如果真是如此, 很可能英语会派生出一种超国家的、所有人必须学习的变体。作为更广泛交流的语言, 英语的普及使用将继续对全球一体化施加影响。这可能导致英语标准降低、语言演变和地理语言的多样性丧失。从另一方面讲 , 因为英语是国际交流的工具, 还因为它是构筑文化同一性的基础, 所以许多地域性英语变体反而得到发展。这种趋势可能导致英语的分裂, 并威胁英语作为通用语 言的作用。不过, 在各种英语变 体之间一直存在着某些重要差别。

没有任何理由相信, 在未来的50年间会出现取代英语的另一种语言。可是, 英语也不可能在21世纪一统天下。更确切地说, 少数几种语言可能各霸一方,它们有各自特定的影响地域。例如, 因为在美国由于贸易的扩大和国内拉美人口的增加, 西班牙语的地位在提高。 这种情况可构成一个英语—西班牙语双语区。

另一种可能性是人们不再忠于自己的母语而形成语言转化。这些转化缓慢而不易预测。但在未来的50年中, 当经济的发展波及到更多国家时, 重大的语言转化就有可能发生。

因为放弃了对母语的忠诚 , 更多的语种可能消亡。那些剩下的仍被使用的语言将会

迅速赢得更多的本族语者。其中包括英语。国家内部的人口流动和都市化可能调整区域结构, 因而创设一些社区, 在这些社区, 英语成了不同种族沟通的语言 一 中立公共的语言。把英语作为授课语言 的高等院校将发达起来 , 并将迅 速培养出一代中产阶级的专业 人员。经济发展只会壮大中产 阶级 , 这是更可能学英语并在工 作中使用英语的一族。尽管像英语、德语和法语这样的语言因为各自政府的政治势力已经成了国际语言, 但 在经济和人口将对语言施加更大影响的21世纪, 这种现象不太可能再出现。

结论

英语成为国际通用语言仅仅 50 年。如果先前的语言发展模式继续下去的话, 那么大 约 100年之后才会有新的语言一统世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像许多人所担心的那样, 英语正在取代或将要取代其它语言。恰恰相反, 英语将通过使陌生人得以跨越语言障碍进行交流而作 为其它语言的补充或与其它语 言共存。英语可能成为打开世界之窗、开启机会之门及拓展我们新思维之脑的一种工具。

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二)b (五)

贡献者回答【例25】甲某日临晨2时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卷帘门开着(事后无法查明卷帘门打开的原因),甲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30分钟后与甲素不相识的乙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甲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2万元),就请乙帮他抬到室外绑到自行车后座上,乙欣然应允。甲离开后,乙自己将价值1万元的财物绑上自行车离开。对本案,正确的说法是(AC )

A.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

B.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

C.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

D.甲盗窃2万元,乙盗窃1万元

【例26】甲乙丙三人是某公司保安,共谋抢劫公司副总经理的钱。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前丙感到害怕,退出了犯罪。甲乙遂共同作案,抢劫了副总经理的2万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并胁迫副总经理说出了密码。随后甲乙二人将副总经理杀害,沉尸江中。两天后,甲乙二人用该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先后取出35万元。后案件侦破。

(1)关于甲乙二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B.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丙只构成普通的抢劫罪

C.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2)关于甲乙二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先后取出35万元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属于甲乙丙三人的抢劫行为所得

B.甲乙二人对35万成立抢劫罪,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C.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D.甲乙丙三人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乙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抢劫罪

【例27】甲和乙因一时手头缺钱,甲提意去他的外公家借钱,因为他外公家是农村信用社的代办点,家中肯定有钱。乙说:“如果你外公不借钱给咱们,咱俩就用砖头将他打昏,然后偷他的钱。”甲说:“他是我外公,我不能那样做。”乙开着车,和甲一起到了甲的外公家。乙在门外的车上等甲,甲进了屋,甲的外公在家,甲提出借钱,但他外公说:“家里没有钱。”甲便在他外公家吃饭,然后睡觉了。乙在外面等着见甲一直没有出来,便开着车回家了。考试大收集甲一觉醒来,见外公也睡觉了,便用砖头将他外公砸昏,然后勒死了外公。甲因为没有密码,打不开保险柜,便给他小姨打电话,说外公家被人抢劫了。他小姨来后打开保险柜,发现没丢钱,甲趁机在保险柜里拿了5000元钱。关于本案,根据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甲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

B.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共犯

C.甲构成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D.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共犯

【例28】甲将A(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A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A的父亲己经报案,便打算杀害A。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乙到了甲家,甲将杀A的想法告诉乙,乙帮助甲杀害了A。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乙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乙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甲乙二人都构成绑架罪

D.绑架罪是继续犯,乙参与进来,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例29】石某来京打工期间,结识了同是外来人员的龙某、高某与王某,四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2007年12月24日,高、王、龙再次预谋到前门百万商行前以此手段进行敲诈,由于石某与龙闹矛盾,没有参与预谋。高、王、龙三人来到商行前,将凌某作为敲诈对象,由龙某拿一块手表故意冲撞凌某,然后借口让凌某赔偿。凌拒绝赔偿,三人遂对凌某进行殴打,凌被迫交出100元。高等三人仍不罢休,将凌某推倒在地,高强行夺下凌的手包,凌大声呼喊,龙、王见状匆忙逃走,高持手包欲逃时,被凌抱住腿,高便踢了凌某腹部一脚,并将手包扔在路旁,竭力挣开凌某的手想要逃跑。与此同时,石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西,其目赌了高等人作案的全过程,当其看到高将手包扔在路旁时,趁凌某与高扭打之机将手包捡起来。当看见高某被凌某抱住,就上前踢了凌某腹部一脚,然后转身跑了。考试大收集到了偏僻处,石某将手包中12100余元中的12000元藏起来,当高等三人追上索要手包时,石将内装100余元、一块新手表、一个手机以及两根金条等物品的手包交与高等人。事后被害人凌某脾脏破裂而死,但查不清楚究竟是高某还是石某造成。

后来石某等四人找朋友开了一张手机购买发票,然后在二手手机市场将该手机卖与张某(2400元);三天后,石某等四人将手表和金条处理给了龙某的老乡钱某(15000元)。

(1)龙某、高某与王某夺取凌某手包的行为构成何罪?

(2)石某将手包拿走的行为如何处理?

承继的共犯,抢劫罪。

(3)对于被害人凌某死亡的结果,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龙某、高某与王某对死亡结果负责,即抢劫致人死亡。石某属于承继共犯,按照承继共犯的处理原则以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石某对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4)石某将手包中的12000元藏起来行为如何处理?

无罪。本犯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5)石某等出售手机的行为如何处理?

构成诈骗罪,因为对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张某存在损失。

(6)石某等出售手表、金条的行为如何处理?

无罪。本犯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钱某明知是赃物,不存在损失,所以石某等不构成诈骗罪。

(7)张某购买手机的行为和钱某收购手表、金条的行为如何处理?

张某无罪,钱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例30】根据罪数以及刑法相关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甲盗窃乙价值8000元的财物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拿2000元来,就退还价值8000元的财物,否则不退还。”甲构成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

B.甲盗窃乙8000元现金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同意让自己得2000元,则余款返还给乙,否则分文不退。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C.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卖给他人,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甲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D.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卖给他人,并说明其是现代仿品,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甲构成盗窃罪一罪。

通过上文关于甲乙两个被告人,其中一个人可能被判死刑,可能被判3年的相关信息,法构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法构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