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领域中,遇到需要索赔的情况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工程索赔程序通常包括五步:第一步,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明确表达索赔意愿和初步理由;第二步,收集并整理索赔依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图纸、现场照片等证据;第三步,详细计算索赔金额,确保每一项损失都得到合理估算;第四步,起草并提交索赔报告,全面阐述索赔事由、依据和金额;第五步,进行索赔谈判,与对方就索赔事宜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 (一)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

贡献者回答工程索赔程序五步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诉讼,这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人或许不清楚它的流程是什么,下面来介绍一下工程索赔程序五步是什么?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1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索赔意向书并不需要附有具体的索赔数额及其证据,只需要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其通常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间是28天,当然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间,亦可根据的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间。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其中最主要的为索赔报告。(参见文末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

承包商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一般地,对大型、复杂成应分别编写和报送,对小型工程可合二为一。如果索赔时间具有联系影响性,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承包商的上述报告将被认为是第一次临时详细报告,并每隔28天或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费用额和工期延长期,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承包商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总额、工期延长的天数和全部的索赔证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会立即建立该索赔事件的索赔档案,核查承包商的同期记录,对其随时提出意见或者向承包商提出制作其他相关记录的要求。工程师接到正式的索赔文件后,会根据事实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及索赔计算依据。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索赔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项、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或延长的`工期,《索赔处理决定》一般附有索赔评价报告。索赔款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里面去。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2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3

一、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

(一)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二、索赔所需的证据,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都会导致索赔不成立。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工程索赔审查的证据有:

(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人档。

政府招标采购采购商迟迟不付款怎么办? (二)

贡献者回答遇到政府采购拒绝履行合同可以要求政府支付违约金,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监管部门是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是财政部门下属的 政府采购办公室,遇到采购过程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举报。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税务五步工作法 (三)

贡献者回答2022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的发言中提出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查处了一大批高收入、高净值者重大偷逃税案件,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震慑作用不断增强。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随着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的开展,“五步工作法”正逐步渗透到于税务监管与稽查的各个领域。

“五步工作法”中既有严格执法的刚性,又有人文关怀的柔性,刚柔并济,双管齐下,既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又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纳税人来说,利用好“五步工作法”中给予纳税人的自查空间是避免税务行政处罚甚至规避刑事处罚风险的重要手段。此外,通过税务自查来强化税务合规,提升企业经营涉税合规度与信用度也是防范未来涉税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何为“五步工作法”

“五步工作法”是指税务监管与稽查工作中的“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五个步骤,其中“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属于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充分体现了税务部门推行柔性执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做法,让纳税人有了自行整改涉税风险的空间。

这种以自查为主的柔性处理思路在税务部门近期的多项举措中都有体现,例如国税总局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一文中明确说明“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该文发布后立即有上千名主播进行自查并补缴税款,而对于积极补缴税款的主播们,税务部门并未进行公开曝光,充分保护了主播的商业价值。

对于企业亦如此,如果企业在自查阶段就整改到位,同样可以免于不必要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此举在充分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不会降低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企业的长久经营及后续贷款提供可能。因此,对于企业经营者与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来说,正确使用“五步工作法”应对税务部门监管与稽查是处理当前以及日后涉税风险应当关注的重点。

二、正确应对涉税风险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税务监管与稽查力度的不断增强,企业经营者、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与税务部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交集。由于税法及税收政策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使得征纳双方在沟通与交流等方面难免会出现困扰,企业经营者、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在面对税务部门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高度重视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高度重视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是顺利解决涉税风险的基础。很多纳税人在面对税务部门时都缺乏足够的重视,忽略税务部门的信息和电话都是常态,尤其是自然人。由于此前针对自然人的稽查案件较少,自然人往往也缺少专业协助和相关经验,经常会出现应对不当产生的大额处罚。

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甚至出现过客户近半年左右的时间内都未理会税务部门邮寄的函件和电话,直至接到稽查立案通知书后才求助律师,导致客户个人的个税案件进入到稽查程序,错过了“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的阶段,使得在后续的处理中一度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因此在处理涉税风险时,一定要对税务部门的沟通引起足够的重视,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方能合理规避涉税风险,避免行政处罚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明确税务稽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部门处理税务风险的重要部分,在配合税务部门工作的前提下,也应当注意保障过程中自身的权利义务,既有助于纳税人顺利应对税务稽查,也是为后续可能产生的行政复议、诉讼作出准备。

例如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材料,也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会计账簿是税务核查的最主要依据,但是在无会计账簿的情况下也并不会妨碍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处罚,最重要的是丧失了自查整改的时机,因此切勿采用隐匿会计账簿等方式阻碍税务稽查,这样会使得原本的行政责任直接转化为刑事责任。在范冰冰税案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税务部门行使稽查等相关权利时,纳税人应当积极关注税务部门程序的合法性,如有程序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样以调取会计账簿为例,《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调取会计账簿时,税务机关应当出具调取会计账簿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三)聚焦自行整改方案的制定

自行整改是涉税风险处理中的重点环节,保障整改方案的有效性与及时性是税务部门关注的核心内容。从邓伦税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在通报中着重强调了邓伦方“经过督促后仍不改正”的情况。

整改过程中,对于纳税人此前采取的税务筹划手段,尤其是本身带有一定争议性的筹划方案,笔者建议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后予以调整,同时按照严格标准对合同、账本、票据、应缴税费等进行全面审查。在邓伦税案和薇娅税案中都属于在自查过程中愿意补缴部分税款和滞纳金,但结果却仍然是未能整改到位,只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公开曝光的不利后果,最终导致自身的商业价值归零,这本质上都是未能真正重视自行整改,存在部分侥幸心理所导致。税务部门绝不会存在专门针对某一纳税人强迫其整改的情况,因此在税务部门未认可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切勿掉以轻心,避免产生不利的后果。

(四)积极寻求专业协助

一部分正处于自查环节和稽查初期的纳税人往往会认为距离立案为时尚早,相信可以通过自身的“关系”就能解决问题,并未真正重视整改,从而导致了错过了整改时机,最终追悔莫及。对于纳税人而言,基于惯性思维和术业专攻,很难靠自己的自行整改准确识别自身风险并作出有效整改。因此,尽早借助专业人士的法律与税务知识来协助企业及个人识别并整改自身风险是处理涉税问题的不二选择。

笔者此前办理过一起由国税总局督办的高收入个人个税稽查案件,案件中,虽然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错过了自查阶段,但其在稽查立案初期就及时与有法律与税务背景的专业律师进行了沟通商榷,最终还是取得了良好处理的结果,及时避免出现对当事人事业产生致命影响的公开曝光结果。由此可见,专业的律师介入可以有效帮助当事人取得理想的结果,切勿由于迷信关系等原因导致错失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

除此之外,企业经营者、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也可以通过专业律师协助提前对企业内部及自身的涉税风险进行梳理,对于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提前进行防范,最大限度的可能避免出现稽查风险甚至是刑事风险。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税务监管与稽查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尤其是在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系统将与征信系统对接,不良的涉税记录会直接影响日后的贷款、购房、企业上市等各个方面。在面临税务问题时,善用“五步工作法”给予的自行整改空间,将会为有效处理税务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合同审查五步法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合同审查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法构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