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是合同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恶意磋商等,导致合同未能有效成立或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方式通常包括返还因缔约而取得的财产、折价补偿无法返还的财产,以及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这些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可能涵盖间接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和方式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一)

优质回答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一般包括返还财产的,赔偿的损失都会包括其他的不同的的方法。合同缔约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但是过失责任是一定会有过错要跟实际损失成一定的因果,所以不存在的是不是要履行各种利益的。 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固有利益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一)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除了赔偿直接损失,还可以要求间接损失赔偿。不过,如果造成损失较多,主张越多赔偿时,被对方拒绝或是双方协商不下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二)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 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有一定的条件,因为我们生活中的一切合作都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之上的。如果合同是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发生了过失责任之后,过错方必须要进行赔偿的。
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二)
优质回答当事人本身并不是真的想订立合同,而是打着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幌子,恶意地与对方进行相应的谈判。当事人向对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当事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 、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 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缔约过失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要满足规定的要件,否则的话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通常,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提前签的合同没到生效期可以取消吗 (三)
优质回答一、提前签的合同没到生效期可以取消吗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该得到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1、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2、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3、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
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从上可以看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因为没有生效的合同在还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是可以解除的。若是已经生效的合同,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不然单方解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现可能有很多种原因,其中一种会提前终止合同,当提前终止合同时,我们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乙方: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手机:电话/手机: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协议》,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
第二条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区别 (四)
优质回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如隐瞒重要事实或故意误导对方,无论合同是否最终成立或有效,只要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便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与此相反,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和有效性为前提,其义务来源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其次,责任确定的原则有差异。缔约过失责任基于过错原则,即行为人因主观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违约责任中,即使行为人无明显主观过错,只要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也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体现了违约责任的严格性。
再者,责任形式存在差异。缔约过失责任的唯一赔偿方式是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则更加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等。
最后,赔偿范围有所不同。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利益通常限于合同当事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而在违约责任中,赔偿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因违约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产生前提、责任原则、责任形式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有助于在法律实践中准确界定责任,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基于本合同引起的乙方对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应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缔约过,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