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了中介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一)

答《民法典》在合同编增加了中介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961到第966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规定在第九百六十一到第九百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中介合同的定义,中介人的报告义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以及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中介合同其实就是以前的居间合同,是作为居间人提供交易机会以促成交易并收取居间服务费的一种典型合同,居间合同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只有在促成交易的时候才能收取费用。
1、《民法典》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实告知委托人情况还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例子就是中介隐瞒交易房产为凶宅的情况,不仅退了中介费赔了一笔钱,当然这仅限于中介明知的并且故意隐瞒的情况。
2、《民法典》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不是说不成交就不能收取报酬,只要当事人约定好,必要的费用还是可以支持的。
3、《民法典》965条规定是新增的也是最重要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对于保护中介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毕竟不守规矩的人还是有的。但是对于客户委托了A、B、C三家中介,但是最后选择了费用稍微低一点的B中介,那么AC是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中介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明确指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中介合同并非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其实就是以前的居间合同,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应当注意民法典相关规定,避免发生违约的情况。
合同请求权构成要件 (二)
答所谓合同请求权其实就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系请求权中的一种,请求权是一方请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弄懂合同请求权首先要明白合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那么合同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合同请求权构成要件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1)就物权等绝对权而言,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2)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义务,必然导致债的消灭,这就是说不给付的事实如果是出于债权人的意愿,则不产生请求权。
二、合同请求权的含义
1、“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2、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合同请求权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分别是: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须有相对人出现,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条件有哪些 (三)
答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其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若合同义务的履行在法律或事实层面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则不适用强制履行请求。
合同义务标的物适于强制履行且履行成本不过高:
若标的物不便于强制履行,例如服务合同中的个人服务,或者履行成本远超标的物价值,不宜采用强制履行。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已提出履行请求:
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明确向违约方提出履行请求,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强制履行的机会。
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强制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这些条件可能因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强制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该条款规定了合同无法履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考虑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同时仍需考虑违约责任的承担。
请求权在什么法条 (四)
答答案:请求权通常在民法法条中有所规定。 解释:
1. 请求权的概念: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民法法条的相关规定: 在民法中,关于请求权的法条主要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合同法中的债权请求权、物权法中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法条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3. 请求权的法律意义: 请求权的存在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向侵权人提出请求,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这一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4. 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请求权的行使常常涉及到具体的案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在物权纠纷中,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要求侵权人返还财物或排除妨害。这些案例都是请求权在实际法律应用中的体现。
是对请求权的简要解释,由于法律领域广泛且复杂,具体内容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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