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举几个案例 (一)

优质回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
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
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装修未按照合同履约,赔偿多少 (二)
优质回答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平时的生活中总会跟别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存在就是为了双方的行为,确定了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也会涉及违约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呢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装修合同违约赔偿也是适用合同违约赔偿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装修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点,请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赔偿标准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赔偿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四)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五)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规定: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常见的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上文中对装修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总而言之,房屋装修合同违约可以根据损失来获得赔偿,但是赔偿金额是不能过高的,必须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损害赔偿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店面装修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按其约定的标准来赔;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来赔,赔偿额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装修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三)
优质回答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合同内容完整性
书面文件齐全:确保合同中包含了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全套设计以及施工图纸。这些文件是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助于避免后续施工中的隐患。合同主体明晰:合同中应明确填写甲方(业主)和乙方(装修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核对这些信息与合同盖章的公司名称是否一致,以防止合同欺诈。
二、施工与保修条款
施工日期明确:合同中应明确标注施工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可能因天气、材料供应等偶然因素导致的延期条款,确保双方对施工时间有清晰的认识。保修期限合理:约定合理的保修期限,并明确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和服务,以保障业主的权益。
三、权利义务明确
细化责任归属:合同中应详细列出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施工人员身体问题等,确保责任归属明确,减少纠纷。变更协议规范:若施工过程中需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如增减项目,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并明确相关的工期、预算及图纸变更,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监理与监督
监理合同独立:若选择包工包料装修方式,建议另签一份施工监理合同,确保监理人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有效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质量监督效果约定:若装修公司承诺提供免费监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监督效果,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
五、防止欺诈与陷阱
亲自核对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特别是工艺说明和面积计算,防止装修公司或工头在工艺或材质上动手脚。
综上所述,签订装修合同时,业主应谨慎对待,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施工与保修条款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监理与监督有效,并防止欺诈与陷阱,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欺诈行为商业欺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四)
优质回答商业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实情,误导他人做出错误决定,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高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都有明确的定义和处罚办法。 商业欺诈的核心特征包括行业性、故意性和欺诈性。它发生在商业交易中,欺诈者有明确的欺诈意图,且其行为客观上误导了他人。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主体: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只要实施了欺诈行为,都可能成为主体,包括合法或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主观:欺诈行为必须具有故意性,欺诈者明知事实虚假但仍故意误导他人,不论是否直接获利,只要妨碍他人自由判断即构成。
客观:欺诈者需实施实际的欺诈行为,如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以误导对方。
客体:商业欺诈侵犯的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只要有可能性,也可视为欺诈。 例如,一家装修公司承诺赠送高额价值的空调,但实际上样品价格远低于宣传,尽管未发生实际赠送,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潜在的商业欺诈。
扩展资料
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服务业违规经营;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均为商业欺诈行为。 商业欺诈是在商务活动中采用欺骗手段诈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合同欺诈、广告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
明白了装修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法构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