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酒吧反杀案细节曝光:嫌犯3次被死者强塞凶器酒瓶,后来怎样? (一)

贡献者回答2020年9月27日,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引发社会关注的陕西酒吧反杀案二审开庭。嫌犯王某在一酒吧遭到李某的挑衅,李某曾3次将凶器酒瓶塞到王某的手中,但是并无实质性的动作挑衅,而王某拿起酒瓶,砸向李某6次,又用酒瓶的断茬刺向了李某的心脏致死。此案一审,李某获刑9年。
酒吧内遭挑衅,3次被强塞凶器酒瓶
2017年,王某与朋友苗某在一酒吧内喝酒时,李某与2名朋友也来到了酒吧。在路过王某身边时,李某认为王某的眼神充满不屑,两人就有了冲突,李某将身边的烟灰盒扔到了王某的旁边,并上前质问。酒吧的工作人员与双方的朋友上前劝说,避免发生事故。但是,两人情绪激动,各拿着酒瓶,开始动手互殴。
据王某描述,当时,李某先拿酒瓶过来挑衅,三次将瓶子强塞到自己的手中,这才拿酒瓶打了人。监控记录显示,王某一共打了6下。此时酒瓶已经出现了碎茬。王某拿起碎茬刺向了李某的左前胸,导致了心脏受伤后身亡。
一审涉嫌防卫过当,被判处9年刑期
此案在一审时,王某方面主张是李某先行挑衅,扔烟灰缸,那凶器酒瓶强塞到手中,这都是能说明王某是在正当防卫。检方认为,李某的言语以及行动上的挑衅,并未对王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而动手却是王某先行,有防卫的性质在,在前6下都属于防卫,但是后面李某已经出现了站不稳的状态,王某依旧拿着酒瓶碎茬刺向李某的心脏,明显防卫过当,认定有罪,判刑9年。面对这一结果,王某以及家属表示不服,申请上诉。2年后,此案二审开庭。
二审开庭,嫌犯主张遭死者掐脖有窒息感,法院认定有罪,改判5年刑期
此案在二审开庭时,王某主张当时,并不是只有自己动手,李某也用手掐住了王某的脖子,造成了窒息感,为了能够保护自己,才拿起酒瓶打人。法院在查看监控后,认为王某是在夸大事实,李某的手确实是停留在王某的脖子附近,但是并未有掐、捏的动作,只是推搡了一下,无实质击打行为。
一审时,王某的犯罪证据确凿,在整个冲突的过程中并未有身体上的伤害,防卫的程度过当,但是一审时判刑有误,现改判5年刑期。面对这一结果,王某的家属表示不能接受,有危险时,不反抗,那么可能现在死的就是自己的儿子。将会继续上诉,为儿子讨公道。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本案热议的焦点在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确实李某是先行挑衅,引发了事端,但是,其实并未对王某造成任何身体上的实质性伤害,而王某拎起酒瓶,猛砸李某头部、肩部6下,又用碎茬刺向了李某的左胸口致身亡,从这个方面上来讲,是属于防卫过当。各位网友们意见如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将人掐昏以为死亡扔井如何定性求解答 (二)
贡献者回答陈彦桦案情: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凌晨发生争吵。王某怕邻居听见忙捂住李某的嘴,李某激烈反抗,更是大喊大叫。情急之下,王某又用左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王某见李某没了动静,以为自己把李某掐死了。他很害怕,便将李某的“尸体”抛到了机井里。几天后案发,法医鉴定后认为,死者李某系生前入水,尸体颈部正中偏左有5x1““范围皮下出血,说明其生前颈部曾受到暴力作用。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王某对李某捂嘴、掐脖子,直到李某昏迷,认为李某已经死亡。后一阶段,王某将李某的“尸体”抛入机井内,李某被淹死。
在前一阶段,王某没有杀死李某的主观故意,因而王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一,王某没有杀死妻子李某的主观目的。王某之所以对李某捂嘴、掐脖子,目的是为了阻止李某大声叫喊,以免招来邻居看笑话,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杀死李某。
其二,从行为上看,王某没有杀人的行为。一般通过掐脖子故意杀人的情形,一定会用力掐脖子,直到确认对方已经死亡。王某也不是左撇子,其用左手掐脖子,右手捂嘴,若果真想杀人,其一定是两只手一起掐李某的脖子,不但能阻止其叫喊,又可以加速其死亡。
其三,王某对李某捂嘴、掐脖子,并没有使出足以致人死亡的力量。鉴定报告表明,李某尸体的脖子中偏左仅有5x1““范围皮下出血,说明王某掐脖子的部位不是要害部位,而且力度较小。
其四,鉴定结论表明,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被抛入井中溺水而死。王某以为李某已死,将李某的“尸体”抛入井中,导致李某溺水而死。
在后一阶段,王某错误地认为李某已死,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就是抛尸。李某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源于王某将李某抛入机井而使李某溺水死亡。对这一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王某对李某的死亡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的。王某不是专业医生,没有判断是否死亡的专业能力,其判断李某已经死亡完全是主观臆断,正常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将昏迷的李某送往医院抢救,由医院确认是否已经死亡。王某应当预见到李某可能没有死亡,但他却过于自信地认为李某已死,而抛“尸”井中,致使生命尚在的李某溺水而死,王某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作者单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将人掐昏以为死亡扔井如何定性 (三)
贡献者回答陈彦桦 案情: 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凌晨发生争吵。王某怕邻居听见忙捂住李某的嘴,李某激烈反抗,更是大喊大叫。情急之下,王某又用左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王某见李某没了动静,以为自己把李某掐死了。他很害怕,便将李某的“尸体”抛到了机井里。几天后案发,法医鉴定后认为,死者李某系生前入水,尸体颈部正中偏左有5x1““范围皮下出血,说明其生前颈部曾受到暴力作用。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王某对李某捂嘴、掐脖子,直到李某昏迷,认为李某已经死亡。后一阶段,王某将李某的“尸体”抛入机井内,李某被淹死。 在前一阶段,王某没有杀死李某的主观故意,因而王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一,王某没有杀死妻子李某的主观目的。王某之所以对李某捂嘴、掐脖子,目的是为了阻止李某大声叫喊,以免招来邻居看笑话,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杀死李某。 其二,从行为上看,王某没有杀人的行为。一般通过掐脖子故意杀人的情形,一定会用力掐脖子,直到确认对方已经死亡。王某也不是左撇子,其用左手掐脖子,右手捂嘴,若果真想杀人,其一定是两只手一起掐李某的脖子,不但能阻止其叫喊,又可以加速其死亡。 其三,王某对李某捂嘴、掐脖子,并没有使出足以致人死亡的力量。鉴定报告表明,李某尸体的脖子中偏左仅有5x1““范围皮下出血,说明王某掐脖子的部位不是要害部位,而且力度较小。 其四,鉴定结论表明,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被抛入井中溺水而死。王某以为李某已死,将李某的“尸体”抛入井中,导致李某溺水而死。 在后一阶段,王某错误地认为李某已死,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就是抛尸。李某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源于王某将李某抛入机井而使李某溺水死亡。对这一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王某对李某的死亡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的。王某不是专业医生,没有判断是否死亡的专业能力,其判断李某已经死亡完全是主观臆断,正常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将昏迷的李某送往医院抢救,由医院确认是否已经死亡。王某应当预见到李某可能没有死亡,但他却过于自信地认为李某已死,而抛“尸”井中,致使生命尚在的李某溺水而死,王某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相信关于死死地掐住了王某的脖子当李某松开手的那一刻王某已经停止了呼吸但李某的暴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法构网的其他栏目。